以法之名,守护“她”权益!梅州中院发布一批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妇女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助力消除歧视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妇女人身安全、促进男女平等,引导现代女性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一

莫被甜蜜的“爱情”冲昏头脑

女性朋友需提高防诈意识

刘某(女大学生)通过交友软件与吴某相识,两人见面后发展为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吴某自称懂得玄学、会给人算命,以给刘某及其家人消灾解难、因做法事而折损身体健康等虚假事由为借口,向刘某骗取钱款。刘某通过向父母讨要、向朋友借款及在网络平台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并将筹措的资金转账给吴某,吴某将诈骗所得用于挥霍。2023年5月6日,吴某被抓获归案。截至案发,刘某被骗金额高达99771元。

平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不少犯罪分子精心谋划,骗取女性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陷入与其建立了正常婚恋关系的错误认识,以多种虚假事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被害人基于信任或对共同生活的期待向对方转款,不仅造成被害人经济上的损失,也严重伤害了被害人的感情,损害了社会交往的诚信基础。广大女性要提高对婚恋诈骗的警觉防范意识,用心辨别网络平台信息,在怀疑自己遭遇诈骗时,应保存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二


“令”行禁止,摁住家暴的“拳头”

“感谢法官,自从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又经过你们的调解,我老公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没有再打我了,我们两公婆也和好如初了。”申请人罗某给兴宁法院宁中法庭干警发来感谢短信。

罗某与钟某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钟某多次因家庭琐事而家暴罗某。2023年8月13日,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钟某殴打罗某致其手臂和手指受伤。罗某报警后,兴宁市公安局于当日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同年11月24日,钟某再次殴打罗某。罗某为保障自身的安全,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兴宁法院审查后认为,罗某确实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于收到申请的24小时内依法发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令,以实现对罗某人身安全的保护。


法官说法


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部分妇女在遭受家暴后,往往选择退让、隐忍,但“家暴”并非家事,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沉默不会换回施暴方的“幡然醒悟”,只会让对方变本加厉。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应第一时间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委会、妇联等单位反映求助,并注意保留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此摁住施暴者的“拳头”,为自己筑牢权益保护的法律“防火墙”。



案例三

离婚家务经济补偿

让家务劳动价值“被看见”

董某与其妻子林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各自在外务工,聚少离多。2021年,董某的父母患病,林某遂辞职在家照顾家庭及备孕。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4年1月,董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林某同意离婚,并表示自己辞职后承担了大部分照顾家庭的义务,提出离婚经济补偿。

蕉岭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与林某一致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为照料老年人及备孕而辞职在家,在维持家庭上付出较多。经承办法官释明,董某理解了“家务补偿”的内涵,亦认可林某对家庭的付出。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并由董某向林某支付补偿款12000元。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由于社会观念、家庭角色等因素影响,女性往往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也常被视作不计报酬的无偿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家务补偿,让家务劳动价值“被看见”,保障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经济权益,也促使夫妻双方互相尊重、理解和包容。



案例四


财产申报令,助力查实夫妻共同财产状况

谢某与蔡某因各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谢某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庭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谢某作为“全职太太”不仅不掌握“家庭财政权”,更不了解家庭财产的全貌,担心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得到公平的分割。

五华法院河东法庭审理后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内容、时限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有隐瞒(未如实申报)、逾期申报、拒绝申报的,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申报,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公正高效化解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问题,同时敦促当事人诚信诉讼,主动申报财产,保障相对弱势一方的婚姻家庭权益。

梅州日报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梅法宣

编辑:李舒宇

审核:张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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