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小三”钱财,能否追回?梅县法院这样判→

掌上梅州讯  “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我有权让你还回来!”近日,梅县区法院大坪法庭调解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矛盾纠纷案。

在小芳(化名)与阿勇(化名)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丈夫阿勇与秀秀(化名)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关系。有一天,小芳无意间发现丈夫阿勇手机中有多笔异常转账记录,收款人均是秀秀。经询问,丈夫阿勇承认转账属实。小芳认为,这些转账未经其同意,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要求秀秀返还。秀秀却认为这是阿勇自愿给的,不同意返还。小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梅县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相应款项。

法官经过调查了解事情原委后,一方面安抚小芳情绪,另一方面对秀秀进行教育,告知其阿勇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此赠与行为目的在于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赠与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违背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义务,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最后,秀秀也认识到与阿勇不当交往影响社会良好风气,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己不该收取该款项,同意向小芳返还不当得利8万元。

法官寄语:“百年修得同船度,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不仅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定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后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梅州日报记者:吴丽伶

通讯员:宋宇婷

编辑:李舒宇

审核:张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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