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
禁火令
〔2026〕1号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发布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一、根据《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梅州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梅州市的森林特别防护期。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森林火险等级达到三级(黄色预警)及以上时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建筑物内除外。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森林火险等级达到三级(黄色预警)及以上时,上述范围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配合工作人员消除火灾隐患。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六、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不执行此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
八、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九、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十、此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3日
编辑:梁威 袁珊(实习)
审核:张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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