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邻里和睦是社区和谐的基础,但部分业主行使自身权利时越界侵权,容易引发邻里矛盾。近日,梅县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促使当事人主动拆除违规搭建的雨棚,有效化解了邻里纠纷,维护了和谐的居住环境。
陈先生和杨先生为上下楼邻居,陈先生居住小区二楼,杨先生居住一楼。因小区曾出现高空坠物情况,杨先生为保障自家安全,在未与二楼邻居沟通的情况下在自家阳台上方搭建不锈钢玻璃雨棚。
“雨棚变成外置攀爬平台,大大增加我家被盗风险,还容易堆积垃圾、滋生蚊虫。下雨天滴水噪音扰民,夏天玻璃反光聚热,家里又吵又闷,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和生活质量。”陈先生无奈说道。
为此,陈先生多次联合物业、住建部门与杨先生协商调解,但始终无果。面对邻居诉求,杨先生坚持自身行为并无不当:“雨棚搭在我自家阳台区域,是为防护高空坠物,我还铺了草皮降噪,小区很多一楼住户都搭建了,不需要征得别人同意。”
双方僵持不下、调解无果,陈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先生拆除涉案雨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本着实质化解邻里矛盾的原则,联合物业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实地勘查,核实雨棚搭建情况及对二楼住户造成的实际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大家都是邻居,不能因为个人便利,侵害相邻住户合法权益、增加居住安全隐患,这样大家住得也不舒服。”法官耐心说道。
同时,法官明确指出涉案雨棚所属区域为楼栋公共部位,并非业主私有专属区域,客观上形成攀爬通道,增加二楼安全隐患,同时噪音、反光、卫生等问题持续影响楼上住户生活,搭建行为已超出合理自用范围。
在法官情理兼顾、法理明晰的调解劝导下,杨先生终于认识到自己私自搭建的不当之处与违法性。
“确实是我考虑不周,忽略了所搭雨棚对邻居的影响。”随后,杨先生在开庭前主动将玻璃雨棚全部拆除。随着纠纷隐患彻底消除,陈先生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该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司法效果。
法官寄语:相邻关系是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民事关系,邻里相处贵在包容体谅、依规行事。广大市民在改造、装修房屋、搭建附属设施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小区管理规定,充分考虑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前沟通、友好协商,切勿因一己之便侵害他人权益。面对邻里纠纷,应秉持团结互助的原则理性沟通解决,用心化解邻里矛盾,守护群众美好生活,助推和谐社区建设。
梅州日报记者:吴丽伶
通讯员:宋宇婷
编辑:梁威
审核:黄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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