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日前,梅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布梅县区县级以下革命烈士纪念碑等17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烈士纪念设施是重要的红色资源,是鲜活的党史学习教材,是宝贵的精神财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醒: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点击文末附件,查看17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梅州日报记者:郑炜梅
编辑:张晓珊
审核:练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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