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走女友微信账号内的钱款,构成盗窃罪!

掌上梅州讯 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情侣间的盗窃案,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胡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交往密切。2023年3月至5月期间,杨某在其出租房中或与胡某共同外出过程中,趁胡某不知情,先后十次秘密使用胡某的手机,将胡某名下银行卡内资金提现至胡某微信零钱钱包,然后以扫描微信二维码或商家二维码的方式,将胡某的资金转账到其本人或他人的微信账号,随后删除转账记录。据统计,杨某以此共获取胡某48000元。案发后,杨某已主动退赔48000元给胡某并获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梅州日报记者:吴丽伶

通讯员:宋宇婷

编辑:张晓珊

审核:蔡颜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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