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未经批准砍伐自种桉树案,被告人古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古某于2007年与梅县区某村委会签订了山场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因承包的山场内桉树长势较差,古某便想将长势不好的桉树砍伐后重新施肥培植。2022年12月初,古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山场内自己种植的桉树林砍伐。至2024年3月,被砍伐的桉树基本已长成3至5米的幼树。经鉴定,被砍伐的桉树立木蓄积为152.6534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行政林业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对保护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砍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违反法律规定采伐林木,即便是采伐自己承包山场内的林木,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梅州日报记者:吴丽伶
通讯员:宋宇婷
编辑:张晓珊
审核:练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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