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甘某平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甘某贤、陈某、宋某三人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甘某平与A公司有合作运载废品协议,由其回收A公司的废品。2023年1月至2月期间,甘某平利用到A公司运载废品之机,盗窃A公司厂区内堆放在路边的铜制品,并指使一起运载废品的甘某贤、陈某、宋某共同盗窃,共作案7次,偷得铜制品约780公斤,销赃得款约4万元。经认定,涉案被盗财物的价格为40,503.19元。案发后,甘某平主动向A公司归还未销赃的铜制配件145.5kg,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甘某平、甘某贤、陈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宋宇婷
编辑:朱绮辉
审核:林德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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