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如此“专车”接送?梅县一男子开车载人购买毒品获刑三年一个月

掌上梅州讯  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潘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潘某与吸毒人员林某(另案处理)是朋友关系,潘某经其介绍,认识了梁某、夏某等3人。在明知梁某、夏某等3人(3人另案处理)是吸毒人员,且去某地是为了购买甲基苯丙胺的情况下,潘某仍分别于2022年7月至9月,5次驾驶自己的小汽车,载梁某、夏某等人从梅县出发到某地市购买甲基苯丙胺,潘某从中获利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在明知他人是购买甲基苯丙胺的情况下,多次受雇于他人运输毒品,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宋宇婷

编辑:朱绮辉

审核:林德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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