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近日,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案,被告人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郭某支付所欠工资。
被告人郭某是从事货物运输的老板,2020年始,郭某雇佣廖某等司机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刚开始郭某基本能按时发放工资,但从2021年6月左右,郭某开始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因郭某未按时支付工资,2021年11月,廖某等人向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投诉。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后,通过电话、短信、到其住所地张贴通知书等形式,通知郭某到该局配合解决欠薪问题,郭某以不接电话、停机、更换手机号码或藏匿等方式,逃避处理。截至2022年7月31日,郭某未支付拖欠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15113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主体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欠薪只需承担民事责任而以身试法。同时,劳动者注意要与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遇到拖欠工资的行为时要依法维权,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梅州日报记者:吴丽伶
通讯员:宋宇婷
编辑:黄炜明
审核:张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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