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伪造的房产证案件,被告人周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周某及其妻子李某以生意周转为由与卜某签订借款合同,由卜某借款给周某夫妇100万元,周某以其经营公司现有的车辆、李某名下的按揭房产作为抵押,并将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交给卜某,双方约定签字之日起六个月内用不动产权证原件代替复印件,否则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周某取得借款后未按时支付利息,被卜某催要不动产权证原件。因无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原件,周某遂联系制假证的陌生人,提供房产信息后以300元价格向该陌生人购买伪造的不动产权证,并指使李某将该假证交给卜某。随后卜某将该假证带到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被告知是假证并没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法,购买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梅州日报记者:朱绮辉
通讯员:宋宇婷
编辑:朱绮辉
审核:李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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