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持有合同文本”能成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吗?

掌上梅州讯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出行方式的多样化,车辆租赁已成为很多人解决用车需求的普遍选择,然而在车辆租赁市场日益兴盛的同时,因拖欠租金等问题引发的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五华县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以“未持有合同文本”为由不支付租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据了解,2023年7月,蔡某与某汽车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蔡某租赁汽车公司车辆一台,日租金300元,但未约定租期。自2024年9月起蔡某便开始拖欠租金。2024年12月,双方签订《租车款结清协议书》,确认欠款并约定还款期限,但蔡某仍未按时足额支付。至2025年1月车辆交还时,蔡某仍拖欠租金21000元。经多次催收无果后,汽车公司将蔡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庭审中,蔡某辩称汽车公司未将案涉租赁合同交付给其,主张案涉合同内容无效。

五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租赁合同》《租车款结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由于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故案涉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蔡某作为承租人,享受了使用租赁车辆的权利,理应依约按时支付租金,其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蔡某称对方未将案涉合同交付给其,主张案涉合同对其无效,由于其已履行了合同,案涉合同有无交付给其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蔡某支付汽车公司车辆租金21000元。

法官提醒: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无论是长期租赁还是短期用车,均建立了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核心合同义务,承租人不能以“未持有合同文本”“未仔细阅读条款”等理由逃避合同义务。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华法宣

编辑:梁威

审核:蔡颜颜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