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盗用“网红”照片卖货,平远法院:侵权,赔偿并道歉!

掌上梅州讯 为了更好地展示商品,许多网店商家会聘请模特进行展示。然而,部分商家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相片进行商品的宣传与推广。这种看似“省事”的做法,实际上已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平远县法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因擅自使用他人图片进行店铺宣传而引发的肖像权纠纷案件。

记者从平远县法院了解到,孙某是某平台的时尚博主,经常通过个人账号发布穿搭类照片和视频用于商业推广,销售各类服饰。其内容深受粉丝喜爱,个人肖像也因此具备了一定的商业价值。后来,孙某发现沈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她的肖像图片进行商品推广,且相关商品已产生一定销量。孙某遂向平远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平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未经孙某同意,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该行为已构成对孙某肖像权的侵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沈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沈某在诉讼期间已删除侵权链接,停止了侵权行为,法院依法判决沈某就其使用孙某肖像一事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孙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元。


法官说法

肖像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商家在商业活动中如需使用他人肖像,务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切莫因一时便利而逾越法律红线。对于个人而言,也应增强权利保护意识,警惕自身肖像被非法使用。一旦发现侵权,应及时固定证据,勇敢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李祎玮

编辑:张晓珊

审核:练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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