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末,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收尾冲刺阶段,部分企业和个人为赶进度、抢效益,容易忽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多发。近期,市安委办邀请市主流媒体记者、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等全程参与,深入各县(市、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与执法监督工作,通过公开透明执法举措,确保工作提质增效、规范有序。现将近期我市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检查中立案查处的3起典型违法案例予以曝光,涵盖货运源头超载、工贸企业隐患治理、危险化学品经营等重点领域,强化警示震慑,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案例1:超载放行致交通事故,梅县新业顺沥青公司被罚1万元,货运源头“带病放行”零容忍
违法事实
2025年8月1日,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区交通运输局移送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线索移送的函》(粤梅县交移〔2025〕0054号、0058号),反映粤M91XXX、粤MK2XXX两辆货车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沥青,且货物均从梅州市新业顺沥青制品有限公司装载出场。
经执法人员立案调查核实:梅州市新业顺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主营沥青混凝土生产,位于梅县区南口镇维山村。2025年5月19日,粤MK2XXX货车从该公司装载沥青混凝土后,在揭阳市揭西县因违法超载被交警部门查获,过磅显示实载质量57890KG,该车核载质量49000KG,超载率达18.15%;7月1日,粤M91XXX货车从该公司装载沥青混凝土后,在五华县因超载引发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查获,实载质量35190KG,核载质量24480KG,超载率高达43.75%。
调查同时发现,该公司虽配备了超限超载监控设备和车辆出场登记表,但未严格落实超限超载核查制度和出场登记流程,导致两辆超载车辆“带病”上路,最终引发违法或事故。货车司机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供述、车辆过磅单等证据,均证实了上述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结果
梅州市新业顺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超载隐患,放行违法超载货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46裁量阶次A的规定,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警示
货运源头单位是防范超载事故的“第一道关口”,配备设备却不落实制度,等同于“形同虚设”。此案中,粤M91XXX货车因超载直接引发交通事故,不仅造成财产损失,更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教训深刻。各货运源头企业要引以为戒,不能仅满足于“有设备、有台账”,更要将超限超载核查、出场登记等制度落到实处,安排专人负责装载核查,坚决杜绝“重效率、轻安全”的侥幸心理,从源头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案例2:8项隐患含1项重大隐患,丰顺东达电子公司被罚4万元,工贸企业需根治“隐患顽疾”
违法事实
2025年8月20日,梅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丰顺东达电子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一次性查出8项安全隐患,问题集中且严重:一是空气压力表未设置限度线,无法判断压力是否超标;二是工艺危险品管道未按规定标色,易导致误操作;三是检查通道被桶装化学品堵塞,应急疏散受阻;四是未在有限空间场所设置危害因素告知牌,员工无法知晓风险;五是未配备防腐鞋、防腐手套等应急物资,员工防护缺失;六是存在非防爆开关,在易燃易爆环境中易引发火花;七是硫酸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符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规定,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八是电器开关直接安装在铁柱上,存在漏电风险。
因工作安排,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将此案移交丰顺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
处罚依据及结果
丰顺东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46项规定(未对7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3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适用“裁量阶次C”),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警示
8项隐患中包含1项重大隐患,暴露出丰顺东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既未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也未开展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对硫酸储存等重大风险点缺乏管控,对员工安全防护、应急物资配备等基础要求视而不见。2025年是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承上启下的关键年,也是广东省“隐患排查治理年”,工贸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必须扛起主体责任,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排查”,尤其要聚焦重大隐患,制定专项整改方案,确保隐患整改闭环,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稳定经营。
案例3:无证经营工业气体盈利1.3万元,梅县王某某被罚11万元,危化品经营“无证即违法”
违法事实
2025年9月18日,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不起诉决定书》(梅县区检刑不诉〔2025〕65号)和《检察意见书》(梅县区检刑行意〔2025〕33号):王某某因构成危险作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被免除刑罚,但检察机关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其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王某某于2022年购置危运车辆(粤M376K3),并取得危运车辆证、危化品运输驾驶证及押运员证,此前为蕉岭县金顺气体有限公司、梅县区丙村石化有限公司配送乙炔、氮气、氩气、氧气等工业气体。2023年11月起,王某某为赚取差价,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上述两家公司购进工业气体,存放于城东镇竹洋村某空地的两辆普通货车(粤M99XXX、粤M71XXX)内,向多家汽车修理厂销售。
至被查处时,王某某累计销售乙炔357瓶、氧气172瓶、二氧化碳110瓶、氮气12瓶、氩气12瓶,销售金额58145元,盈利13205元。案发后,王某某已将非法储存的气体送回厂家,报废涉案货车,违法所得13205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3瓶乙炔、18瓶氧气、2瓶氩气、2瓶氮气,已于2024年8月13日被依法没收。
处罚依据及结果
王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乙炔、氧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102阶次A的规定(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执法部门对王某某作出处人民币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警示
乙炔、氧气等工业气体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其储存、运输、经营均需严格遵守安全标准,取得相应资质——没有专业的储存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措施,极易引发爆炸、火灾等恶性事故。王某某虽有危化品运输资质,但“运输”不等于“经营”,无证经营危化品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即使已被免除刑事处罚,仍需承担高额行政处罚。此案的查处,彰显了监管部门对危化品违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无论个人还是企业,从事危化品经营必须依法取得许可,“无证即违法”,绝无侥幸空间。
以上曝光的3起案例,涉及“超载引发事故”“重大隐患未整改”“无证经营危化品”等严重违法情形,最高罚款达11万元,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严执法、重惩戒”的导向。年末将至,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克服“松劲、懈怠”思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应急管理部门也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年末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编辑:黄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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