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曝光3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流动售烟花、 企业隐患排查缺位等问题突出,最高罚款4.5万元!

当前全市生产经营活动逐步进入旺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交织叠加,安全防控压力持续加大。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公开透明,强化执法实效,市安委办组织市主流媒体记者、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等深入各地,全程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与执法监督工作。现将近期我市安全生产领域执法检查中立案查处的3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剖析问题根源,明确整改要求,为各行业安全生产敲响警钟。

案例1:无证流动售卖烟花爆竹,梅县林某某拒不配合调查,被罚4.5万元+没收财物

违法事实

2025年2月2日21时,梅州市梅县区应急管理局接程江镇执法人员通报:在大沙河亲水公园附近发现有人利用车辆无证售卖烟花爆竹。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当场查获一名自称“林某”的当事人,其驾驶的厢式货车,车内存放28箱整箱烟花及5箱零散烟花,销售时通过微信二维码收款。

经查,当事人林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29日至2月2日夜间,连续5天在梅县区程江镇大沙河亲水公园沿江路流动售卖烟花。通过核查其微信账单,确认此期间累计收款8698元。更恶劣的是,被查获后,林某某拒不配合执法调查,执法人员多次电话通知、上门送达文书(向其家属普法),均被以“生病”“外出”等理由推脱,企图逃避处罚。

处罚依据及结果

林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规定;其拒不配合调查的行为,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及情节,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9裁量阶次A的规定,执法部门对林某某作出处人民币4.5万元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33箱烟花及违法所得869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警示

流动售卖烟花爆竹无需固定经营场所,往往选择人员密集的公园、路边等区域,且储存、运输条件简陋,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林某某不仅无证经营,更以拒不配合的态度对抗执法,性质恶劣。此类行为既扰乱了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也给公共安全埋下重大隐患。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流动售卖、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在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强化夜间巡查频次,坚决遏制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2:消防器材损坏、气瓶混放,蕉岭一新材料企业隐患排查缺位,被罚2000元

违法事实

2025年3月26日,蕉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富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4项明显的安全隐患:一是多台消防器材已损坏,无法正常使用,且未及时安排修复或更换;二是氧气、乙炔气瓶违规混放混用,两种气体混合存在爆炸风险;三是生产区内部分安全警示标识被货物遮挡,部分标识因老化脱落,失去警示作用;四是危险作业区域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醒目的警示标志,无法有效提醒员工规避风险。

经核实,该企业未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导致上述隐患长期存在,已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结果

广东富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建立信息档案并实施监控治理”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企业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执法部门最终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警示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隐患排查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此案中,广东富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型企业,对消防器材、危险气体储存、安全警示标识等基础安全管理事项重视不足,未落实定期排查制度,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即使罚款金额不高,但其背后的安全风险不容忽视——消防器材损坏会导致火灾无法及时扑救,气瓶混放可能引发爆炸,任何一项隐患都可能酿成安全事故。各企业需以此为鉴,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切实将安全风险管控在萌芽状态。

案例3:限期未完成整改且未申请延期,平远一纺织企业被警告处罚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22日,梅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平远县应急管理局,对广东东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当场查出该企业存在4项安全隐患(含“积尘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并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梅市)应急责改〔2025〕30号,明确要求企业于2025年6月10日前完成全部隐患整改。

随后,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将此案移交平远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2025年6月17日,平远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整改复查,发现仍有1项隐患未整改到位,且企业未按规定向执法部门提交延期整改申请书,属于“未按限期完成整改”的违法行为。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多项隐患长期存在的根源,在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齐全、不完善,导致安全管理缺乏系统性、规范性,整改工作也未能有效推进。

处罚依据及结果

广东东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规定。

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序号9条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1项的,裁量阶次为A,给予警告),结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考虑到企业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执法部门对该企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在结案前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调制度落实的重要性。

典型警示

“限期整改”不是“拖延整改”,更不是“不整改”。此案中,广东东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且未申请延期,表面是整改工作不到位,深层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纲”,纲不举则目张,缺乏完善的制度支撑,隐患排查、整改、防控等工作都会陷入“碎片化”,甚至出现“整改后反弹”的问题。各企业要深刻认识到,制度建设是安全生产的基础,不仅要“建制度”,更要“用制度”,通过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隐患整改闭环、安全风险可控。

以上案例集中反映出部分市场主体在易燃易爆品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整改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应急管理部门将针对这些薄弱环节,加大执法检查和指导力度,推动企业从“被动整改”向“主动预防”转变。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以曝光案例为镜鉴,举一反三,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编辑:黄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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