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李某方,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法定义务!”执行干警义正词严地对被执行人说。近日,五华法院决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李某方司法拘留十五日。
据了解,年过半百的李某方,四年前以其儿子购买挖掘机需要资金为由向好友魏某林借款15万元,但借款到期后其未还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该纠纷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方分期偿还借款。然而李某方却迟迟未履行支付义务,魏某林愤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悉,李某方作为被执行人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目前亦拒不执行。
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看到卷宗上的“老熟人”,不禁犯起了难,前头还有两个执行案件因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困局一直打不开,这边又来了一个。执行干警向李某方发出《执行通知书》《预罚款、拘留通知书》等材料,但因其习惯性躲避执行,执行干警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后执行干警深入到其所在村委开展调查,当地村委干部亦表示无法联系到其本人,且其在本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多次到李某方家中找他亦无功而返,后五华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我堵在他家里了,我们三个人都在,你们快来。”当天中午,执行干警收到了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李某文的信息,告知他与魏某林等人成功堵到了李某方。
“你们先稳住,别乱来,我们随后就到。”执行干警一接到线索立马来了精神,终于能见到这位常年与执行干警“躲猫猫”的当事人了。
“‘有借有还千百转,有借冇还就一回’,这个道理相信你都懂,诚信是立身立世的根本。再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法律权威不容挑衅,不主动履行甚至对抗法院执行的后果很严重。”在李某方住处,执行干警耐心释法明理,引导李某方权衡利弊,然而,坐在对面的李某方一直无动于衷。
面对李某方拒不执行的态度,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五华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我错了!”直到被送进拘留所的那一刻,李某方才幡然醒悟。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李勇良 徐冰琪
编辑:陈坚平
审核:林德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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