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推进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是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的重要措施。然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一直是个争议不断的话题。近日平远法院对一起因加装电梯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作出判决。
记者从平远法院了解到,B5栋与B6栋为平远某小区紧邻的两栋楼。2023年3月,B6栋业主开始筹备增设电梯事宜,其中B6栋10户业主与电梯公司确定了电梯安装方案并签订了合同,对费用分摊进行了约定。2023年5月12日,B6栋业主准备施工时,B5栋案涉业主以B6栋增设电梯会影响B5栋业主通行、通风、采光及消防安全等为由进行阻拦,双方产生纠纷,经镇、社区多次调处未果,B6栋的8户业主将B5栋的7户业主诉至法院,要求B5栋业主排除妨害,停止对B6 栋增设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方增设电梯的行为本是为了其日常出行方便,也有利于整栋单元业主上下楼,特别是住在高层的老人、小孩及孕妇的出入,亦符合目前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的大趋势,但增设电梯应满足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亦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并进行备案登记,且不能对相邻建筑物造成太大影响,不应超出相邻方合理容忍的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增设电梯申请人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亦应提供与所在单元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解决方案,或与涉及其他相邻关系受影响业主进行协调的书面协商材料或协商情况说明等材料,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尽量避免对拟增设电梯的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建筑物构成导致通风、采光等受到直接影响的严重遮挡,增设电梯后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建筑物及主要用于房屋通风采光日照的窗户正投影净距离不宜小于6米,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本案原告未提供拟增设电梯有向住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并备案登记的证据,其公示期亦少于10日,且公示主体并非相关管理部门,而是B6栋业主及承建的电梯公司自行进行公示,另外,电梯安装后与B5栋业主卧室窗户的正投影净距离不足6米,无法满足正投影净距离不小于6米的要求。原告拟增设电梯未满足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且将对被告方的通风、采光等造成严重遮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为方便居住在老旧小区居民的日常通行,越来越多业主开始要求增设电梯,政府也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支持加装电梯,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现如今的大趋势虽是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但加装电梯也必须满足相应的法定程序,且不能对相邻方造成太大影响,否则加装电梯仅是方便了自己,却麻烦了他人,这并不符合完善现有住宅居住环境的初衷。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曾冬梅
编辑:陈坚平
审核:李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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