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幼苗:梅江法院为未成年人托起明天的太阳

掌上梅州讯  近年来,梅江区人民法院坚持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一职责放在心头、扛在肩上,主动发挥审判职能,用实际行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增强其法治观念,同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

“我院干警聚焦未成年人保护议题,将‘关心、关怀、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持续与多所中小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审判、温情规劝尽可能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处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执行案件中,以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权利、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助力未成年人茁壮成长。”梅江法院院长刘鹏飞介绍说。梅江法院全体干警用实际行动表态,为未成年人成长托起明天的太阳。

圆桌审判促少年迷途知返

2023年6月,年仅16岁的小辰和小鸣(均为化名)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被检察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看着稚气未脱的两名少年,承办法官滕婷暗下决心:“一定要尽量教育、感化他们,帮助他们重新走上正途。”滕法官采用“圆桌审判”形式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法官、检察官和小辰、小鸣围坐在一张桌子边,温和的氛围让两名被告人紧张的心情放松了下来。滕法官告知了小辰、小鸣此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性,并教育他们要学法守法、结交良师益友,做一个有担当、有责任感的人。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日后会好好做人、回报社会。

“家庭教育非常关键,希望你们在工作之余也能抽空多陪伴孩子,帮助他树立正确的三观。”庭审结束后,滕法官语重心长地对小辰的父母说道。在了解到小鸣长期跟随年迈的爷爷生活、母亲在外工作的家庭环境后,滕法官给小鸣送出了一份法官寄语:“父母在你成长过程中的缺席让你更加渴望被爱、渴望结交更多朋友,这可以理解。但‘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希望经历这次事件后,你能有分辨是非的能力,结交真正志同道合的好友,共同进步,成为爷爷的骄傲。”

结合小辰、小鸣的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情节,梅江法院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对两名被告人分别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十个月,适用缓刑的判决结果。

“原生家庭的不幸、成长中爱的缺失,或许会让一些少年暂时陷入迷途。”滕法官说,“但法律无情、司法有情,要用有温度的审判工作照亮他们的前路。”

近三年来,梅江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通过“圆桌审判”方式审结2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未成年被告人送出《法官寄语》28份,鼓励失足少年悬崖勒马、迷途知返;同时还以“法治宣传进校园”形式,在7间中小学校开展防性侵、防霸凌、防犯罪宣传活动。在梅江法院“温情审判”的帮助下,多名未成年人在改造后重拾对生活的信心,用正确的价值观书写了新的人生。

依法办案守护幼儿基本权利

2020年3月,张先生和李女士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小文(化名)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终身抚养费每月800元。”但张先生离婚后只支付了三个月的抚养费,就没有再出一分钱。

小文自出生起便患有重度脑瘫,李女士一人抚养小文较为艰难。2023年10月,在张先生拖欠三万多元抚养费后,李女士将其诉至梅江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履行对小文的抚养义务。

张先生虽对事实无异议,但辩称经济状况不佳,无法支付拖欠的费用,哪怕是每月支付800元也很吃力。他还提供了某医院的抑郁自评表,证明自己的身体状况无法从事复杂的工作。

抚养费关系到孩子的生活保障水平和健康成长。梅江法院认为,张先生和李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考虑后签署的,不违背法律法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张先生应履行协议内容。从抑郁自评表上的内容看,仅是常人容易出现的一些情绪反应,并未对张先生的劳动能力产生影响。法院认为其可以通过努力改善经济状况,不认可其降低抚养费的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梅江法院判决张先生支付拖欠的三万多元抚养费,并按协议规定,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给小文。

“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和未来,无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承办此案的许日鑫法官说。“尤其对患有一定疾病的未成年人,父母应给予更多身体和心灵上的关爱,而法律要做的,就是为祖国花朵的成长保驾护航,保障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权利。”

在处理涉离婚、抚养权、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过程中,梅江法院法官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结合案情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判决,坚决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

多番劝解还孩子舒心童年

2023年10月初,梅江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权强制执行案件。林先生和叶女士此前经法院判决离婚,大儿子小浩(化名)由林先生抚养,小女儿小雨(化名)由叶女士抚养。但双方离婚后,小浩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因叶女士未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林先生遂向法院申请要求将小浩交由自己抚养。

梅江法院执行员经多方走访、调查,了解到了小浩现阶段的学习生活情况。此前,由于林先生工作繁忙,较少陪伴孩子,使得小浩更加依赖母亲。父母离婚后,已满8周岁的小浩明确表示想跟随母亲生活,可林先生一再坚持申请执行,这可让执行员犯了难。

不同于其他普通案件,抚养权执行涉及人身,不可强制执行,容易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且《民法典》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执行员决定将双方当事人约坐在一起,从中调和矛盾。

“虽然有判决结果在先,但小浩已满8周岁,表达了自己的明确意愿,建议你们把小浩的身心健康成长放在首位,从最有利于他的角度为他考虑。除了基本的物质保障,高质量陪伴对孩子来说也必不可少。”执行员娓娓道来。

一次不成,就多次调解。经过执行员的多番耐心劝导和释法析理,林先生表示愿意尊重小浩,答应先让小浩跟随叶女士生活,在正常探视的情况下培养父子感情。今后如若小浩愿意跟随林先生生活,叶女士不得阻拦。“谢谢执行员叔叔!”小浩稚嫩的脸上扫去阴霾,露出了开心的笑容。

对于金钱债务的履行而言,强制执行有利于便捷高效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彰显司法权威。但对于抚养权、探视权等行为义务而言,更多的需要执行员从中调解,充当“调解员”的角色。

“执行众多涉抚养权的案件时,我们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放在首位,让他们在最有利于成长的环境下生活。”执行员李烙辉介绍说。刚柔并济、法理兼顾,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梅州日报记者:朱绮辉

通讯员:丘炜佳

编辑:朱绮辉

审核:李艳良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