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男青年刘某注册成立未实际经营的公司,并将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售卖给他人使用,最终被五华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记者从五华法院了解到,2021年年底,时年刚满二十岁的刘某为了牟利,经他人介绍将自己的身份证提供给“城主”(暂未查清身份),通过人脸识别、输入短信验证码等方式注册成立一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随后开通了5个银行对公账户。刘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交给“城主”使用,个人获利6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国家机关证件不容买卖,切莫以身试法,莫要因蝇头小利而助纣为虐,沦为不法分子从事各种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帮凶”,同时警醒大家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对公账户等身份信息,对于已无使用需求的银行卡、对公账户等,应及时办理销户,警惕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赖敏
编辑:陈坚平
审核:李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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