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爱子,须为其计深远!五华法院首发《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

掌上梅州讯  “即使要离婚,也请保持平和和理性。子女不应成为父母发泄、转移负面情绪的对象。”近日,五华法院河东法庭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书中附上《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后,五华法院发出的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

杨女士初婚时生育有两个子女,离婚后于2016年与陈先生相识,后于2020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浩(化名)。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多次发生争吵,杨女士曾于2023年2月起诉离婚,后申请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感情并未和好,杨女士遂于2024年春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婚生小孩小浩由陈先生抚养。庭审中,杨女士表示为了跟陈先生赌气,其不愿意抚养小孩,且其初婚时生育的两个小孩需要其抚养,现在其从事家政零散工,无固定收入,希望小浩的抚养权归男方,其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在去年第一次离婚纠纷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在开完庭后,将时年不满三周岁的小浩独自留在审判庭后各自离开。“古语有云‘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依靠,无论婚姻是否变化,父母都应当尽心尽力为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给予子女最温暖的爱!”承办法官当场批评了当事人此前丢下孩子的做法。在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婚姻现状后,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同时考虑到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在判决书后附上《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并教育双方即使离婚了也要当好合格家长,多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尽量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小孩成长产生的不利影响。

《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的发出是人民法院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有益探索和实践。接下来,五华法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履职,持续创新家事审判方式,通过发出《家庭教育令》《家庭责任告知书》《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等,引导父母积极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情感需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梅州日报记者:朱绮辉

通讯员:周彩霞 徐冰琪

编辑:朱绮辉

审核:王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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