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者精神损害获赔偿,五华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

掌上梅州讯 夫妻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任何矛盾冲突都不应成为家暴的理由,婚姻更不是家庭暴力的遮羞布。家暴不仅直接危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那么,面对家暴,该如何应对?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判决双方离婚,并支持了家暴受害者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精神赔偿金3万元。

据了解,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13年登记结婚,共生育有4个小孩(其中大儿子已满十八周岁)。因李先生长期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王女士不堪忍受,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李先生手写的《保证书》、报警回执、受伤照片及诊断证明书、施暴现场视频等证据,证明李先生家暴事实。王女士表示剩余三个未成年小孩中,年纪较小的小峻和小雯由自己抚养,较大的小华由李先生抚养,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李先生不同意离婚,要求三个小孩均由其抚养,且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其不同意支付精神赔偿金。另外,王女士因李先生实施家庭暴力向五华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作出禁止李先生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裁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李先生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王女士诉请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王女士抚养小峻和小雯并承担小峻的抚养费,李先生抚养小华并承担小华的抚养费,同时每月支付小雯的抚养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双方对不在自己身边抚养的小孩均享有探望权。此外,在本案中,李先生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致使王女士受伤,李先生为过错方,法院判决李先生应向王女士支付精神赔偿金3万元。

办案法官表示,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不是简单的“家务事”,家暴危害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面对家庭暴力要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面对家庭暴力时勇敢说“不”,共同反对家庭暴力,营造文明、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陈美雯 刘健

编辑:陈坚平

审核:林德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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