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遇到货物质量问题怎么办?法官来支招→

掌上梅州讯  买卖合同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实际中买受人遇到货物质量问题后常常以拒不支付货款来应对,而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在纠纷中常常忽视对证明货物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的收集,不利于法院对纠纷案件事实的认定。近日,五华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3000元。

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廖某在一经营水泥批发、零售的水泥经销部处赊购水泥。后经双方核算对账后,廖某仍欠水泥经销部水泥款10115元未付。后水泥经销部将廖某告上法院,要求廖某返还货款10115元。庭审中,廖某称水泥经销部供应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其不同意支付水泥款,因其使用该水泥建造某企业的仓库地面,十多天后地面存在反沙不能硬化等问题,其发现后已及时告知水泥经销部并录制施工现场视频发送给对方,后该经销部亦通知水泥生产厂家到施工现场勘查,但未取样进行检验。水泥经销部则认为该水泥质量不存在问题,并提供了出厂水泥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单拟证明案涉水泥符合产品标准,但经当庭质证,其承认提供的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单不能与案涉水泥对应批次。据悉,在发现水泥质量有问题后,廖某对涉案水泥施工部分已拆除重建。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作为买受人在收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已向出卖人提出过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水泥经销部亦通知生产厂家到现场查看,但并未取样进行质量鉴定。但在廖某与经销部经营者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廖某就涉案水泥产品质量问题与李某沟通,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廖某在发现水泥质量问题后已拆除重建并完成施工,现已无法进行取样鉴定。在已无法对案涉水泥进行质量鉴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双方聊天记录、现场视频依法认定案涉水泥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水泥经销部虽提供水泥合格证等,但未能证实属案涉水泥对应批次。综上,因水泥经销部供应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但廖某亦未保存相应的样本进行鉴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由廖某支付水泥经销部水泥款3000元。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买受人可能会遇到买到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问题,这时候该怎么办呢?本案的当事人就做了错误示范,双方对货物质量争议都没有正确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一方面水泥经销部未对其销售的水泥批次进行登记保存,无法举证案涉水泥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在被告知水泥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后到达廖某施工现场时仍未取样鉴定,另一方面廖某虽及时告知了出卖人水泥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合理行使请求对方承担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甚至直接对施工部分进行拆除重建,亦未保存相应的水泥样本进行鉴定。

在买卖合同中发生货物质量争议时,出卖人、买受人均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出卖人应注意收集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质量要求证据,买受人除及时向出卖人提出质量问题外,可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同时还应对货物进行取样留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梅州日报记者:朱绮辉

通讯员:江胜中 徐冰琪

编辑:朱绮辉

审核:王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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