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偿债找假“父母”抵押亲父母房子,梅城男子骗贷20万元

掌上梅州讯  梅城男子陈某华为偿还借款,竟伙同债主找人冒充父母到银行抵押亲生母亲的房产骗贷20万元。近日,兴宁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华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责令其返还银行贷款20万元。

2009年9月,陈某华因欠李某均(已死亡)债务无力偿还,李某均遂提出用陈某华母亲名下的房产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用来还债和放贷。陈某华明知该房产在其母亲名下并已作了分配,其他权益人不会同意拿来抵押,却仍将其母亲保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掉包出来,随后伙同李某均通过安排他人冒充其“父母”到银行抵押其母亲房产,以此方式骗取抵押贷款20万元。贷款到手后,陈某华先偿还了10万元给李某均,再拿出8万元交由其放贷,之后两人均未偿还该笔贷款的本息。

在催收过程中,陈某华将责任推给李某均后失去联系,造成银行贷款一直未还。其间,陈某华的父亲去世。银行屡次催收未果后向兴宁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华母亲等人偿还20万元贷款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移送兴宁市公安局处理,银行同时向兴宁市公安局报案。兴宁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后,多次传唤却无法联系陈某华,于是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023年1月,陈某华到公安机关投案。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贷款用途、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潜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兴宁法院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梅州日报记者:朱绮辉

通讯员:罗苑丛

编辑:朱绮辉

审核:李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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