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曾某清在儿子曾某华的借条担保人处签了名,后因儿子无法偿还李某的借款,李某将母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曾某清对其儿子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然而曾某清称其不知是担保,请求不承担责任。近日,五华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曾某华偿还李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曾某清对该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曾某华以赎回车辆为由向朋友李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给李某,借条约定从2022年5月起每月还款3千元至5千元,并约定了利息。曾某华的母亲曾某清在该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催收,曾某华未偿还借款,故李某向法院起诉曾某华及其母亲。庭审中,曾某清否认担保人身份,认为是在误解以及看不懂文字的情况下签署的,而李某称在签名前有向曾某清解释签名的目的及法律效果,不存在欺骗和胁迫问题。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曾某华应偿还李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对于曾某清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首先,曾某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做任何法律行为之前应当明白此举将带来的法律后果以及需对此承担责任。其次,《借条》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最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曾某清作为担保人依法对曾某华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借条上不同的签名具有不同的性质,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必须谨慎对待。现实生活中仍存在一些人不懂自己的签名会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便在空白纸亦或是在自己不清楚的文件或借条上随意签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法律责任。广大群众应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轻易在他人的借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如果须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也要再三斟酌,明确写明本人为担保人或者见证人等身份,尽量避免在空白纸上签名,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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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梅州日报记者:朱绮辉
通讯员:姚秋玲 徐冰琪
编辑:朱绮辉
审核:李艳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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