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一老伯投保后猝死,家属申请理赔却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这样判…

掌上梅州讯 买保险容易,想理赔却很难?近期,我市出现了一起老人投保后意外猝死,家属申请理赔遭保险公司拒赔的事例,双方闹到平远法院。那么,平远法院作出怎样的判决?

事情还得从去年3月说起。当时,吴先生找到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姚某,并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给其父亲吴伯投保了一份涵盖附加猝死保险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10万元。今年1月某天凌晨,吴伯在家中突然不省人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其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悲痛之余,吴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得知,吴伯在投保前就已患有尿毒症及高血压,遂以吴先生在投保前未按照保险合同中“健康告知”条款如实告知吴伯既往病史,吴伯本就不符合投保人条件为由,拒绝履行保险义务。吴先生自然无法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

平远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对限定投保人健康状况的特别约定条款及“健康告知”条款,保险公司未作出字体加粗、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工作人员已向吴先生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所提辩解意见,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吴保险金1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由于保险条款的设计具有相当的专业性,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特别要审慎识别有关保险范围、免责条款、投保条件等内容,确保购买符合自身保险利益的保险产品。

梅州日报《民生一线》栏目新闻热线:0753-2301111、13411225588

本报记者:梁志航

通讯员:刘佳荣

编辑:梁志航

审核:丘利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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