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出借银行卡帮人过账,梅江区一男子被抓

掌上梅州讯  5月上旬,梅江区反诈骗中心在工作中发现,辖区一名男子叶某锋名下的银行卡存在涉诈资金往来。接到线索后,长沙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逐步掌握叶某锋(男,25岁,梅江区人)的犯罪事实。经过政策法律宣讲及规劝,叶某锋于5月9日主动到长沙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叶某锋如实供述了出借银行卡给不法分子用于资金过账的犯罪事实。

据犯罪嫌疑人叶某锋交代,其于今年3月在梅江区万达广场认识了一个叫做“阿陈”的朋友。后来,“阿陈”声称自己在外地开办公司,近期急需采购货品,由于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无法取款,希望叶某锋能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转几笔资金。于是,叶某锋在4月8日至10日期间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借用于资金过账,并提供刷脸验证。

经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叶某锋在出借银行卡期间,两张卡共计转入资金167799.05元,其中101739.4元为电信诈骗受害人遭遇上游电信诈骗后转入的钱款。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叶某锋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示,广大群众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给犯罪分子,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成为犯罪“帮凶”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讯员:陈诗绮 刘英朋

编辑:朱绮辉

审核:丘利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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