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探望问题起纠纷,诉请变更抚养权能否获得支持?

掌上梅州讯 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小孩由男方抚养,后因探望权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女方遂将男方告上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近日,五华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以探望权受阻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为由依法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家住五华县的黄先生与曾女士原是夫妻关系,于2015年底共同生育一子小鸣(化名),后于2017年11月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小鸣由黄先生抚养,而曾女士则于每月1号前支付600元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止。

离婚后,曾女士未按约支付抚养费,且双方因探望小孩的问题产生纠纷。2020年3月,曾女士曾向五华法院诉求探望权,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自2020年4月起曾女士每月可探望小鸣一次,黄先生予以协助,具体探望的时间、方式、地点由双方另行约定。调解后,双方再次因抚养费给付及子女探望方式产生纠纷。后曾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据悉,离婚后曾女士仅支付抚养费1100元。双方均有能力抚养小孩,且黄先生有尽抚养小孩义务,无虐待小孩情况。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变更子女抚养,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双方于2017年11月订立离婚协议,婚生小孩小鸣由黄先生抚养,该约定依然有效。

曾女士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目前存在上述可予变更的情形。婚生小孩小鸣未满八周岁,改变其生活环境,由曾女士直接抚养,未必有利于小鸣的身心健康,同时曾女士未按约支付抚养费,应予谴责。曾女士的探望权黄先生也应尽力予以协助,但探望权受阻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故曾女士要求变更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徐冰琪

编辑:陈坚平

审核:宋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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