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区一幼童在小区景观池内摔伤,家长状告物业索赔!能成功吗?

掌上梅州讯  不少住宅小区为了提高观赏性,会在小区内规划建设喷泉、假山等景观,然而,这些景观美观同时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尤其是小孩安全意识不强,容易掉落其中从而受伤。梅江区一小区的业主就因自家小孩在水池内摔伤入院,而向物业提出索赔。近日,梅江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涉公共场所管理责任纠纷案件,结果如何?

小孩摔伤住院,父母向物业索赔

去年2月某日上午,4岁的小新(化名)在奶奶的陪同下来到小区内的喷泉水池边玩耍,其越过围栏跳入未注水的水池内,并爬到水池中间雕塑的台阶上,但从台阶处下来时踩到地面积水,不慎摔倒受伤,导致住院4天。

小新的父母认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多阴雨天气的情况下,未能加强管理、防御与清洁,且未能对涉案喷泉水池正常注水发挥功能,导致小新涉险,在喷泉水池内摔倒,应当对小孩的损失承担一半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则称,事发之前已在水池显眼位置张贴明显的警示标识,并定时安排人员对涉案水池进行维护,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2022年春节期间雨水较往年偏多,且水池的高度对于防止一般人员进入水池内有基本的防护。对于进入水池,孩子的监护人需要对可能产生的危险进行预判,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和保护责任。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小新父母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梅江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物业已尽管理义务,法院判决无需担责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喷泉池的主要功能为美化环境,周边设有低矮封闭的围栏,虽然事发时并未注水,但未改变喷泉池的性质,喷泉池仍然不是供业主玩耍、运动的场所。小新在事发时仅4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童,其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及自身行为的后果缺乏基本的判断,而时刻应处于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的看护下。事发时,小新的奶奶作为原告的临时监护人虽然在旁边,明知喷泉水池是不能入内玩耍的场所,在看到小新入水池后却未及时阻止其继续行走,最终发生孩子滑倒摔伤的事故。发生事故的原因在于原告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造成小新的损失应由小新的监护人自行负责。

从现场来看,喷泉水池内有积水,地面上有一些泥沙沉积物,无明显的苔藓和落叶。小区物业公司对喷泉水池进行了打扫,且在水池边上设立了“禁止戏水”的警示性标志,水池内的积水也与事发时的多阴雨天气有关,故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已尽到了管理义务。

最终,梅江区法院驳回了小新父母的诉讼请求。小新父母不服提起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梅州日报《民生一线》栏目新闻热线:0753-2301111、13411225588

梅州日报记者:梁志航

通讯员:陈琳

编辑:梁志航 杜锶伽(实习)

审核:宋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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