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稀土被称为“万能之土”,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有人选择铤而走险,对稀土进行非法生产加工。近日,平远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生产加工稀土矿产品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
据了解,2021年6月,被告人温某租得一块林地用于加工生产稀土矿产品进而售卖谋利。2021年9月,温某在未取得任何证照或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30万元的价格从外省严某处购入大量稀土泥渣,并在上述林地上布置了三条加工生产稀土矿产品的作业流水线,后雇请十余名工人通过作业流水线在稀土泥渣中添加硫酸、草酸等,用溶解、中和、沉淀等方法生产出稀土矿产品直至案发。2021年11月,该非法生产加工稀土矿产品点被执法部门查获,执法部门现场查扣8吨袋稀土矿产品共计5024kg、原材料稀土泥渣共计225880kg及碳酸氢铵、草酸、硫酸及空气压缩机等作案工具一批。经鉴定查获的稀土泥渣中均含有离子型稀土矿产品。查获的稀土矿产品中稀土氧化物总量灼烧前为25.63%、灼烧后为95.94%,含有氧化铽、氧化镝、氧化钬等15种元素。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查获的此批稀土矿产品的价格为224306元。2021年12月8日,温某主动到平远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从事钨、锡、锑和离子型稀土矿产品冶炼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须分别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批准文件及有关规定颁发生产许可证。被告人温某未经许可购买含有离子型稀土矿产品的稀土泥渣,并进行非法加工、生产稀土产品意欲出售谋利,其行为已违反国家关于离子型稀土矿产品的特许经营制度,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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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日报记者:梁志航
通讯员:曾冬梅
编辑:梁志航 杜锶伽(实习)
审核:丘利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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