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值此之际,本报《民生一线》栏目刊发一宗涉健身卡预付消费案例,以作提醒。
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近年来,市民通过办理健身卡、瑜伽健身卡、美容服务卡等进行消费的行为越来越普遍。然而,这些预付式消费存在较大风险,商家因各种原因闭店关门,导致消费者“卡”还在、钱难退的情况时有发生。去年,位于梅县区某商城的一家健身店关门,在此店充值了的个别会员在退款无门的情况下,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力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去年4月22日,宋某与经营某健身店的一家公司签订了服务期为两年的健身服务合约,全额支付了会籍费为1599元。双方还约定了附加项目挑战任务,即会员在二年内每月打卡12次,达到标准后次月可领取50元,24个月返还1200元,并备注:“某店打卡”。然而办卡仅月余,在去年5月26日,该公司以健身场地租赁到期不能续租为由,发出《闭馆通知》,称将在5月31日闭馆,会员在新场地筹备期间可到某广场店锻炼。宋某多次与该公司交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会籍费,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作为承租人,应该预见无法继续租赁将导致闭馆的风险,其在未签订续租协议的情况下,与宋某签订服务合同,且未告知宋某相关风险,致使宋某向其预付服务费,亦无证据证明宋某接受某广场店消费安排。根据双方签订的健身合约,宋某对2年挑战任务的返现服务具有期待权,按约定,返现服务需在某店打卡,某店闭馆导致宋某无法打卡,无法实现返现目的。现宋某无法在该公司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合同及返还预付会籍费1599元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这是诚信的应有之义,当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履行义务,致使消费者合同目的落空,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请求返还剩余预付费。
本案双方约定了2年挑战卡任务,该约定是双方签订的健身合约的组成部分,且双方约定的返现打卡地点是某店,现某店因公司原因导致闭馆,宋某无法在约定地点打卡,致使返现目的落空,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在事后达成更换地点的合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某公司返还预付费用。
梅州日报《民生一线》栏目新闻热线:0753-2301111、13411225588
梅州日报记者:梁志航
通讯员:钟佛梅
编辑:梁志航 杜锶伽(实习)
审核:宋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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