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受各种因素影响,建设工程领域恶意欠薪事件仍时有出现。前段时间,梅江区检察院办理一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为劳动者追回欠薪,保障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陈某在梅州经营一家装饰公司,并先后聘请杨某、李某等18名工人完成其所承包的多户家庭房屋装修工程。其与18名工人是雇佣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均为口头协议。在收到房屋业主装修款后,陈某未全部支付工人工资,共拖欠28万余元。
多次追讨无果,工人们将此事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2022年3月和5月,梅江区人社局两次责令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但陈某在支付3万余元后就失联。
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立案侦查后,多次电话传唤陈某,但均未能传唤到案。2023年4月,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刑拘列逃。后来,陈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陈某家属退赔工资款项人民币8万元,民警将8万元退赔给相关工人,陈某仍欠相关工人工资款项17万多元。
梅江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审查案件材料,调取了工人工资表、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并逐一询问工人。经查,检察机关确认陈某确实未足额发放工资且数额较大,在工人讨薪期间不接电话、不回信息、离开常住地,且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梅江区检察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向梅江区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工资。
检察官说法:
据悉,梅江区检察院除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外,还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司法救助、行政检察监督等职能,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依法处理劳资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领域矛盾纠纷,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梅州日报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潘煜域 赖巧巧
编辑:罗欢欢
审核:练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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