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近期,梅州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一起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案件,对涉事广东某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刁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以“零容忍”态度压实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2026年6月3日,梅州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梅江区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问题线索予以立案,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取事故调查材料逐一核对,并询问涉事广东某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某某,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发现一个关键证据:事故发生后,刁某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
“安全生产没有‘局外人’,主要负责人更不能当‘甩手掌柜’。”办案人员表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刁某某的迟报、瞒报行为,不仅延误了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的最佳时机,更暴露出企业安全责任体系的严重缺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刁某某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梅州日报记者:郑炜梅
通讯员:石俊明
编辑:张晓珊
审核:叶晓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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