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6〕188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即缴存基数下限为2040元。
二、调整时间
上述标准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要求
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口径核定。各缴存单位应当依法如实申报职工工资,不得通过压低缴存基数等方式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请各缴存单位、缴存人认真落实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基数调整等工作,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平稳有序开展。
特此通知。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28日
编辑:张晓珊
审核:蔡颜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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