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督促违法违规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经营主体整改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梅州市金融市场秩序,营造行业良好生态,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 号)、《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 5 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 4 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08 号)等法律法规,现对违法违规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经营主体开展督促整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未经依法批准,任何机构均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开展金融活动。严禁不具备“征信”“信用评级”等业务资质的经营主体,通过使用相关字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的方式,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开展金融活动。
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经营主体,如实际从事相关征信、信用评级业务,请尽快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或备案;如未实际从事征信、信用评级业务或未能取得相关许可或备案,请尽快前往经营主体登记机关或通过线上方式办理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删除或更改“征信”“信用评级”字样。对于未按要求整改的经营主体,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将依法依规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其中,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对于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或企业征信业务的经营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将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缔等方式进行处理。
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信用评级业务,是指为开展信用评级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结果发布等活动。其中,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
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对于擅自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经营主体,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将按照《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编辑:张晓珊
审核:练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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