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全国生态日”正式施行,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7个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涵盖惩治非法采矿犯罪、补植复绿促生态修复、噪声污染纠纷、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等多个方面,通过以案释法,强化规则引领,增强社会公众环保观念和法治意识,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一、严惩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犯罪——姚某等6人非法采矿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黄某从被告人吴某处承包某山场后,于2023年10月至12月,伙同被告人钟某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情况下,组织工人在该山场非法开采稀土并运出。经鉴定,查获的稀土矿产品有稀土氧化物2.04吨,价值45.98万元;非法开采行为破坏稀土氧化物114.63吨,价值2584.57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姚某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承包山场用于非法开采稀土矿仍予以转承包,均构成非法采矿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姚某等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0万元至1万元不等。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稀土是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非法开采不仅会造成宝贵资源流失,亦会对土壤和地下水等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破坏。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犯罪行为,充分彰显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的坚定决心。
二、司法建议源头治理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处置行为——某建材公司和陈某等7人污染环境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在不具备固体废物回收、填埋资质,无能力妥善处置固体废物污泥的情况下,仍以每车800元至1000元的价格接收工业固体废物,倾倒至某山场,从中非法获利。其中,从事固体废物治理的被告单位某建材公司和被告人丘某等均运载工业固体废物至该山场。经鉴定,填埋和堆放的固体废物总质量2902.5吨,受损土壤体积4451.92立方米,环境损害数额共142.47万元。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某建材公司判处罚金3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某建材公司、陈某等连带赔偿环境损害费用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针对行业监管不严、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法院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当地政府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制定环境监管预防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整改行动方案。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依法对固体废物的运输者、接收者、非法处置者等判处刑罚,实现对非法转运、违规倾倒固体废物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同时主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完善常态化、规范化环境治理体系,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有力守护梅州绿水青山。
三、适用“补植复绿”助力生态修复——梁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被告人梁某在祭祖过程中点燃蜡烛和线香,因燃烧的线香引燃周边落叶杂草,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165亩,其中林地面积163.6亩。案发后,梁某主动缴纳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8650.4元。案件审理期间,梁某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梁某对失火烧毁林地面积自行补植复绿。
(二)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梁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失火烧毁林地面积进行补植复绿,种植后于2024年10月、2025年4月分别完成一次抚育,逾期未履行应承担相关复绿费用;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5年5月,法院会同当地镇村干部对梁某补植情况开展回访,督促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目前补植复绿工作已实施完毕。
(三)典型意义
环境资源犯罪不能止步于惩处,更要着眼于修复。人民法院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托“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工作机制和回访制度,将行为人从生态环境破坏者变为保护者,实现惩罚犯罪、修复生态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四、依法惩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刘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被告人刘某购买一只活体鸟类用于浸酒,并将该鸟类放入玻璃瓶中,注入高度白酒致其死亡,后拍照上传至微信朋友圈。民警在其家中查获该瓶鸟类浸酒。经鉴定,送检的鸟类死体为凤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5万元。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永久性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判决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支付生态资源损失费2.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野生鸟类是自然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法治原则,引导公众摒弃滥食野味、猎奇消费的陋习,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促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五、依法审理邻里噪声纠纷还“静”于民——罗某、何某诉薛某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罗某、何某与薛某系某小区联体别墅邻居,因薛某在昼夜故意制造噪声引发纠纷。在社区、综治办、物业等见证下,罗某、何某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屋内噪声进行检测,其儿童房的多项噪声数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罗某、何某请求法院判令薛某关闭并拆除其屋内噪声声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资质且检测程序合法,依法采信检测报告,认定薛某存在噪声污染排放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罗某、何某未就此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判决薛某应完成对房屋内播放音乐噪声的整改,驳回罗某、何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宁静生活环境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基本诉求。本案当事人利用设备制造间歇性噪声,妨害他人生活安宁,构成噪声侵权。本案的依法审理,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着力解决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鲜明态度。
六、适用绿色原则审理涉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合同纠纷——某农业开发公司与某农业发展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农业开发公司系16.38万平方米“三高农业”地块的权利人,其以2680万元的价格将案涉地块集约给某农业发展公司,后农业发展公司支付1300万元。案涉地块被拆分成三部分,分别登记在农业发展公司、案外人和农业开发公司名下,农业发展公司实际管理使用两部分地块。农业开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农业发展公司支付剩余价款及利息。农业发展公司反诉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农业开发公司返还预付款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等。
(二)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综合考虑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合法权益的平衡及节约资源利用等环保因素,农业开发公司已履行主要义务,农业发展公司实际占有使用近80%案涉集约土地,且已进行实质性投资建设,农业发展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农业发展公司向农业开发公司支付273.65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农业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农业发展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土地开发已进入较为成熟的实质性的投资建设阶段,解除案涉合同将造成经济浪费、生态浪费、社会浪费。法院依法适用绿色原则,明晰合同僵局下解除权的行使边界,实现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
七、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生态修复监管义务——某县检察院诉某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某石场于2013年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关闭,于2024年3月被纳入历史遗留矿山修复项目,治理面积约0.9公顷,应于同年12月前完成整改。2024年6月,某县检察院向某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职,但某石场仍未完成整改,生态持续处于受损状态。2025年8月,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自然资源局全程监管至矿山修复验收合格。
(二)化解情况
法院受理案件后,联合某县检察院、某县自然资源局对本案涉及的环境治理问题多次协调,督促某石场落实矿山生态修复责任。2025年11月,经现场勘查验收,某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事项已完成。法院认为,经自然资源局申请并经检察院确认,自然资源局在诉讼期间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督促某石场完成生态修复并通过验收,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三)典型意义
行政公益诉讼的终极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在法院、检察机关全程监督指导下,被诉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有力推动案涉石场完成整改,受损生态系统得到及时、全面修复,对于司法促推环境治理具有示范意义。
梅州日报记者:李盛华
通讯员:梅法宣
编辑:罗欢欢
审核:蔡颜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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