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档案馆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记录梅州发展历程,保存城市记忆,传承地方文脉,进一步丰富和优化馆藏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及《梅州市档案馆档案征集办法》等有关规定,梅州市档案馆现面向全社会长期公开征集各类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重点征集反映梅州各个历史时期,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民俗等领域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教育意义的档案资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红色革命档案:1919年至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梅州形成或留存的与中共党史、革命斗争相关的文件、手稿、信札、照片、影像、标语、票证、实物等。
2.名人档案:梅州籍或在梅州活动过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省级领导、历史名人、各界知名人士的手稿、题词、日记、著作、信函、照片、音像、实物及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3.特定历史时期档案:反映“文革”等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状况的群众组织小报、传单、照片、漫画、像章、邮票、宣传画、票证、知青史料等。
4.历史文献:梅州各历史时期有重要价值的报纸、期刊、书籍、契约、票据、钱币、地图等。
5.重大事件档案:反映梅州发生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自然灾害及应对等情况的原始文字记录、照片、音视频资料及实物。
6.杰出人物档案:梅州籍或曾在梅州工作生活的杰出企业家、专家学者、艺术家、劳动模范、先进典型、能工巧匠等的学术成果、传记、荣誉证书、奖章奖状、媒体报道、工作生活用品等。
7.港澳台侨档案:反映梅州籍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与家乡往来联系的书信、照片、影像、证件、侨批、捐赠凭证、投资项目资料及其社团组织的重要档案实物。
8.城市发展档案:反映梅州城乡面貌变迁、基础设施发展、重点建设项目、知名企业发展历程、老字号企业等的规划图纸、设计资料、照片、影像、牌匾、商标、证章、产品实物等。
9.民俗文化档案:反映梅州传统民俗风情、非物质文化遗产、风景名胜、民间工艺、方言戏曲、家谱族谱、老照片、老录像、手工艺品、特色物产等的各类资料和实物。
10.其他珍贵档案:其他未能详尽列举,但对研究梅州历史、传承梅州文化具有重要价值的各类文字、图表、声像、实物及口述历史资料。
二、征集方式
1.无偿捐赠。鼓励单位或个人自愿捐赠。本馆将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捐赠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者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2.收购征购。对于具有重要馆藏价值,且持有人确有经济补偿需求的档案资料,经双方协商,可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收购。
3.寄存代管。对于个人或集体所有的珍贵档案资料,暂不愿捐赠或出售的,经协商,本馆可提供专业的寄存保管服务,签订寄存协议,档案资料所有权不变,本馆负责其安全保管并适时提供公益性利用。
具体征集方式可根据档案资料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材料要求
1.纸质材料。原则上以原件为主,请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如有破损请先作简单处理或密封包装。
2.电子材料。照片、图片建议为JPG或PN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文档建议为PDF或DOCX格式;音视频建议为MP3、MP4等通用格式,保证内容清晰完整。
3.提交说明。请为所提供的档案资料附上简要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由、背景等基本信息。大宗档案资料请提前预约联系。
四、权益保障
本馆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捐赠者、寄存者的合法权益。对捐赠者个人信息及档案资料中涉及的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等依法予以保护。对档案征集工作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本馆将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宣传和表彰。
五、联系方式
征集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来电、来函、来访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我们联系,本馆可提供上门接洽、鉴定评估等服务。
联系人:梅州市档案馆档案管理部 黄紫 幸小珍
联系电话:0753-2188169
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新中路市政府大院内梅州市档案馆
邮编:514000
电子邮箱:mzdagl@163.com
守护城市记忆,传承客家文脉。梅州市档案馆衷心期待与社会各界携手合作,共同为保存梅州历史、服务当代发展、启迪教育后人贡献力量!
特此公告。
梅州市档案馆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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