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扰民,由谁管?梅州召开这个新闻通气会!

掌上梅州讯 12月30日上午,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梅州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并回答媒体记者关注的相关问题。

今年9月30日,梅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涉及地市工作的70条条款进行细化,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并进一步完善了噪声污染防治权责统一、分类管理、边界清晰、效能提升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分工方案》明确,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和行使处罚权,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职责由市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交通基础设施施工噪声监管职责由市住建、交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商业经营、群众性娱乐健身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类噪声由市住建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其中,社会生活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记者了解到,为更有效地监督管理社会生活类噪声扰民行为,《分工方案》将其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商业经营、群众户外文体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类噪声,以及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的共用设施设备噪声实施监督管理;二是由市公安局负责对居民室内非商业经营活动的社会生活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三是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学校、医院生产生活类社会生活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图文/梅州日报记者:刘巧

编辑:杨舒琳

审核:练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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