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立法 立法为民 ——《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您的意见

开门立法  立法为民

——《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区域协同立法”的部署要求,吸取“6·16”特大暴雨灾害教训,梅州市人大常委会以开展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立法为抓手,与龙岩市人大常委会签订《关于开展两市区域协同立法的合作协议》,共同探索韩江上游流域暴雨灾害防治跨区域协同立法。2025年3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目前,从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来看,条例在预警信息传播、应急响应措施细化、群众意识培养、物资储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龙岩市协同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仍可进一步修改完善。

为了贯彻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实现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现将《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广泛征求全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5年4月30日前通过“粤当家”小程序、电子邮件、书面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发送给我们。

电子邮箱:mzrdfgw@163.com

邮寄地址:梅州市梅江大道88号市人大法工委法规科

邮编:514021

电话(传真):(0753)2188316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4月1日

梅州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

(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暴雨灾害,是指因暴雨天气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损害的灾害。

第三条【基本原则】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区域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完善暴雨灾害防御、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应急处置体系,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助、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暴雨灾害响应和救灾工作,协调各类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力量支援救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暴雨灾害的预警传播和响应工作,负责预警与响应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组织、风险隐患排查、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灾情险情报送等具体工作;以村(居)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区,明确并公布转移责任人,对独居老人、伤残人士、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逐一进行排查登记,建立特殊群众临灾转移责任台账。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递、人员转移避险、灾情险情收集上报等暴雨灾害预警、响应和保障工作,组织村(居)民开展自救互救。

第五条【指挥机构】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三防指挥部”)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

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当建立防汛责任人制度。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防汛责任人,报本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防汛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三月底前分级公布行政区域以及水利工程、山洪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临水临崖危险区等地点的防汛责任人或者群测群防责任人。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以下工作:

(一)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参与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暴雨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上述工作。

(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救助受灾人员,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时期安全生产工作。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及其主管的涉水工程隐患排查、整改以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组织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为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监测水利工程运行情况,组织发布山洪灾害预警。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指导群测群防组织和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参与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进行应急调查,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五)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排水防涝设施维护和道路、桥梁、路灯等市政公共设施(不含房屋建筑)安全运行和抢修,落实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措施和易涝点整改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做好暴雨期间房屋建筑的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指导房屋市政工地做好隐患排查、整改以及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撤离、转移;督促、指导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小区防洪排涝措施;指导建筑企业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公路建设和管养单位开展公路巡查排查、应急抢险;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管控存在通行安全隐患的公路、隧道以及桥梁;组织、协调运输力量,做好救援人员、物资以及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八)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优先快速通行;负责路面巡查,实施交通管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管制信息;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九)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防汛减灾工作,督促、指导农作物保护和抢收工作;协助转移农业农村有关从业人员,提供农业救灾复产的技术指导;负责落实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调查核实农业灾害损失信息。

(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受影响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托育机构落实暴雨灾害防御措施,根据情况做好师生和幼儿的安全转移工作;指导、监督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托育机构开展暴雨灾害防御教育。

(十一)水文机构负责管辖范围洪水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发布工作。

(十二)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十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海事、电力、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相关工作。

第七条【宣传教育】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自然资源、水行政、教育、水文等部门和单位编写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知识宣传读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相关法律法规和防御知识,提高公众对暴雨灾害的响应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预警、应急防范、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公益宣传。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开展暴雨灾害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适时开展演练,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表彰奖励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警措施

第九条【暴雨灾害预警】暴雨灾害预警包括暴雨预警,以及因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等次生灾害预警。

第十条【暴雨预警发布】暴雨预警由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以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暴雨次生灾害预警发布】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本行业领域暴雨次生灾害风险,并按照法定职责适时发布、变更、解除本行业相关预警,同时报送三防指挥部:

(一)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二)洪水预警由水文机构发布;

(三)山洪灾害预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四)其他行业预警由有关部门依职权发布。

第十二条【风险预判】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暴雨灾害风险预判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三防指挥部密切关注暴雨天气变化,及其可能会引发的地质灾害、洪水、山洪等暴雨次生灾害,加强预报预警信息研究,根据研判信息做好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准备。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快捷通道,加强边远农村、山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及时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行业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接收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本行业、本系统传播,并组织做好防御工作。在建工程业主单位、学校、医院、酒店、交通运输重点企业等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完善广播、卫星电话等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的设施设备,确定人员负责接收和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采取村(居)委广播、鸣锣吹哨、逐户告知、社交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新闻媒体、广播电视、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快速、准确、无偿刊发、播放统一的预警信息。

通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的免费发送。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者组织应当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的要求,布设、升级或者改造相应设施,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传播预警信息。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十四条【启动应急响应】预警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三防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以及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值班值守和会商研判,并区分暴雨灾害的不同状态,启动相应状态下的应急响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统一指挥进入灾害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出现暴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必要的响应措施,向社会公布。

在可能发生威胁人身安全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暴雨灾害,或者采取分洪、泄洪、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需要组织人员转移避险的,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决定、命令,组织转移避险,并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原居住地点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暴雨灾害警戒状态】出现暴雨Ⅳ级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蓝色预警、山洪灾害关注预警、洪水蓝色预警中的任一预警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警戒状态,并根据应急预案以及灾情发展做好防灾救灾工作:

(一)三防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关注暴雨灾害发展情况,落实防御措施。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应当组织防汛责任人对沿河地带和中高风险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监测;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

(三)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四)镇(街)值班员应当在应急指挥中心就位,并与村(居)联系对接,提醒村(居)干部待命,将预警信息传递到相关防汛责任人,检查相关防汛责任人是否在岗到位;及时向县(市、区)三防指挥部报送防御工作情况。

(五)做好其他防灾救灾工作。

第十六条【暴雨灾害戒备状态】出现暴雨Ⅲ级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黄色预警、山洪灾害警戒预警、洪水黄色预警中的任一预警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戒备状态,并根据应急预案以及灾情发展做好防灾救灾工作: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应当组织防汛责任人,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临水临崖危险区、依山建房户、道路和桥梁隐患风险点等地点,进行巡查监测;通知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削坡建房户、依山建房户加强房前屋后检查;检查疏散路线、应急避难场所等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做好两岸堤防、护岸、水电站等水工程巡查和调度。

(二)行业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救灾力量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三)镇(街)值班负责人、值班员应当在应急指挥中心就位;有联系任务的镇(街)负责人应当进驻村(居),联系对接防御工作,提醒村(居)干部待命,将预警信息传递到相关防汛责任人;及时向县(市、区)三防指挥部报送防御工作情况。

(四)村(居)干部待命,与所负责的转移人员对接,提前安排临灾地区群众的转移准备工作。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托育机构应当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六)做好其他防灾救灾工作。

第十七条【暴雨灾害防御状态】出现暴雨Ⅱ级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橙色预警、山洪灾害危险预警、洪水橙色预警中的任一预警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防御状态,并根据应急预案以及灾情发展做好防灾救灾工作: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巡查监测山洪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临水临崖危险区、依山建房户、道路和桥梁隐患风险点全面到位;做好两岸堤防、护岸、水电站等水工程巡查和调度。

(二)暴雨灾害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标明危险区域,封锁沿河道路、桥梁等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三)行业职能部门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区域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

(四)镇(街)主要负责人应当有一人在应急指挥中心就位,检查相关防汛责任人是否在岗到位,检查防御部署工作。

(五)有联系任务的镇(街)负责人应当进驻村(居)并前往联系点,组织落实防御措施,组织镇(街)、村(居)干部敲门入户,转移临灾地区群众;及时向县(市、区)三防指挥部报送防御工作情况。

(六)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托育机构的学生和幼儿可以延迟上学、送托,上学、放学、送托途中的学生和幼儿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七)旅游景区、生产基地、工厂、作坊、建筑施工工地、危险化学品企业等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暴雨灾害的情况,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防御措施。

(八)做好其他防灾救灾工作。

第十八条【暴雨灾害紧急防御状态】出现暴雨Ⅰ级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洪水红色预警中的任一预警时,预警范围内的区域进入暴雨灾害紧急防御状态,并根据应急预案以及灾情发展做好防灾救灾工作: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削坡建房、依山建房的群众实施临时避让;做好两岸堤防、护岸、水电站等水工程巡查和调度。

(二)暴雨灾害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三)行业职能部门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

(四)镇(街)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应急指挥中心就位;有联系任务的镇(街)负责人应当前往联系点,指导、组织镇(街)、村(居)干部挨家挨户敲门入户,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及时向县(市、区)三防指挥部报送防御工作情况。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托育机构应当停课(托);未启程上学、送托的学生和幼儿不必到学校上课、送托;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和幼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和幼儿的安全;上学、放学、送托途中的学生和幼儿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六)用人单位根据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部分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保障措施。

(七)公交、客运、货运等道路运输企业做好班线调整以及临时停运工作,适时停驶沿山、沿河以及途经低洼、受灾路段的班线;根据风力、暴雨以及水淹趋势等实际情况,做好局部或者全线停运工作。

(八)旅游景区、生产基地、工厂、作坊、建筑施工工地、危险化学品企业等单位根据暴雨灾害的情况,做好安全防御工作。

(九)做好其他防灾救灾工作。

第十九条【城区暴雨防御】城区暴雨防御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有机结合,利用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实现雨水调蓄功能。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加强协调联动,统筹城区防洪和内涝治理,完善城区排水管网信息平台建设,规范地下开挖活动,提升城区防洪排涝能力。

城区发生暴雨时,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及时对易积水区域、路段开展巡查、排水作业,采取交通疏导、管制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交通拥堵、安全事故的发生。

易涝区域的地下停车场或者下沉式建筑、通道、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设置符合防御暴雨需要的挡水和排水设施、警示标志以及群众紧急避险疏散的安全指引,推广使用积水深度监测预警设施。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外窗、阳台等的防护设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公众避险】公众应当根据暴雨灾害预警,采取避险措施,减少外出,避免到暴雨、洪水发生的区域活动;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险。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为公众提供避险、避雨场所。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公众,应当第一时间主动报告暴雨灾害前兆或者灾情,开展自救互救,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单位自救】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立即疏散、撤离、安置受暴雨威胁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应对暴雨灾害的防汛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

各级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编制并适时修订应对暴雨灾害的防汛应急预案,报本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每年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应对暴雨灾害的防汛应急预案,以村(居)为单位每年在汛期前开展应急演练。

在建工程业主单位、学校、医院、酒店、交通运输重点企业等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编制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专项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针对暴雨灾害等情形,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标准配齐专业或者半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及其营房,配备交通、通信、照明、救生器材等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按照三防指挥部的指令进行抢险救援。

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抢险救援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保障,镇(街)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统一调度、调配本级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物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组建与属地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志愿队伍,发动党员、网格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参与应急救援。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应当服从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

第二十四条【应急培训】有暴雨灾害防御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防汛责任人进行培训。

县(市、区)三防指挥部应当对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在建工程业主单位、学校、医院、酒店、交通运输重点企业等暴雨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暴雨灾害防御培训。

第二十五条【军地协同】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三防指挥部与驻梅部队的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统筹应急资源和救援力量,保障暴雨灾害应急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根据灾情需要,镇(街)人民武装部做好民兵参与抢险救援准备工作,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动用民兵参与抢险救援;遇有紧急、特殊情况,可以边行动、边请示,保障民兵快速出动。

第二十六条【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监测预报预警、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防御暴雨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和演练、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灾后重建和调查评估等所需费用。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暴雨灾害应急保障资金的分配、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保险制度】建立财政支持的暴雨灾害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型农业保险、巨灾保险等多种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服务,引导单位和个人参加暴雨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抢险救援中伤亡的救援人员按照国家、省的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抚恤慰问。

第二十八条【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暴雨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指挥协调通信运营单位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依法征用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电力、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电、供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保障应急抢险、通信、医院等单位的电力供应、用水需求。用电、供水重点保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水源。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卫生保障机制,明确卫生应急队伍的医药器械、应急电源、救护车、卫星通信设施等配置标准。

暴雨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清理垃圾、淤泥等,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九条【物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市、县(市、区)、镇(街)三级防御暴雨物资储备体系,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完善物资收储仓库和调度体系建设。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数量和分布、地理位置、灾情险情特点等,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等物资储备计划和标准,落实物资的采购、收储、更新等日常管理。

防御暴雨物资储备以政府自行储备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企业或其他组织代为储备,或者通过与企业签订抢险机械租赁协议等方式,保障物资供应和抢险救灾需要。

应急管理、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电力等部门应当做好本行业防御暴雨物资储备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上级部署、物资配备标准和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工作。

第三十条【避难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规范化应急避难场所,标注明显标志,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每个行政村(居)、自然村人口密集地,应当至少确定一个应急避难场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汛期前检查本区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相应的物资储备,完善配套设施,并在每个应急避难场所指定一名联系人,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使用。

紧急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指令征用有关设施和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具备应急避难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以及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配合。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被征用的设施和场地应当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推动应急避难场所与酒店、民宿等设施融合共建、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隐患排查】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三防指挥部应当建立暴雨灾害日常检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划定存在致灾风险的河道、下水道、道路、桥梁等重要设施和山塘水库、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风险点、临时板房等重要场所作为重点监管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加强日常与应急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高速公路隐患排查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信息通报、定期会商、隐患排查整治、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风险点、水利工程、道路桥梁、电力和通信设备设施、物资储备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进行常态化检查巡查,排查致灾隐患。市、县(市、区)三防指挥部不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巡查抽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应当责令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完成对辖区范围内暴雨灾害隐患排查以及有关设施的风险警示等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设施的除险加固工作。

第三十二条【灾害分析】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对暴雨灾害的次数、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灾害数据库,推进智慧气象与各部门各行业对接,并根据灾害分布情况和评估结果,划定暴雨灾害风险区域等级。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市县镇村四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三防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建立与完善洪水预报与调度系统,优化调度运行方案,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加强共享,提升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相关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运用,参与有关设施设备建设。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时,应当结合暴雨灾害的特点和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暴雨灾害防御要求,统筹安排防御设施建设空间。

第三十三条【暴雨灾害监测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行政、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暴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暴雨灾害监测站网。监测站点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开展规划、建设、维护等工作。

山边、河边、水库下游等暴雨灾害易发多发区以及易受外来洪水影响的区域,重要矿区、林区、旅游景区、生态功能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高速公路等区域,以及暴雨灾害敏感区和监测站点稀疏区应当加密暴雨灾害监测站点布设。

新建、改建、扩建主干道以及大型桥梁、机场、码头、玻璃栈道等重要交通设施、公共设施,应当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暴雨监测预警设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监测设施、站点建设和维护相关工作,并根据需要补充设置人工雨量观测筒、水位尺等简易监测设施、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暴雨监测预警设施。

第三十四条【气候可行性论证】下列与暴雨灾害有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第五章  区域协同

第三十五条【政府协同】梅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龙岩等市人民政府建立韩江—汀江等流域上下游协同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和解决暴雨灾害防御的重大或者紧急问题,实时共享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加强会商研判,并做好联合调度等响应措施的相互衔接,加强应急救援协作。

第三十六条【部门协同】梅州市气象、水行政、水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龙岩等市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下列工作:

(一)加强韩江—汀江等流域上下游区域气象、水文监测站点布设的沟通协调,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加密布设气象、水文监测站网;加强区域暴雨灾害的会商研判,探索建立暴雨灾害联合预警机制,协同做好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

(二)强化韩江—汀江等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调联动,加强水工程调度信息共享;发现重大防洪风险隐患、实施水工程调度运用等可能影响邻市的,应当及时通知邻市,并采取措施及时协调处理;共同推动水库扩容提质。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协同机制,加强极端天气情况下的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互联互通和突发地质灾害的协同应急处置工作。

(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沟通机制,加强跨市相邻的县、镇、村三级的沟通与协同,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实现信息、通信、交通等资源共享,推进应急救援物资、救援队伍、应急避难场所跨区域互助协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七条【协作延伸】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形特征、水系分布特点,加强与周边县(市、区)在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上的区域协作,提高暴雨灾害防御能力,共同做好区域联防联控。

第三十八条【人大监督】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与周边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协同组织代表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暴雨灾害防御监督职责、启动应急响应,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暴雨灾害防御措施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六)未按照规定落实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保障措施的;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承担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一)在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中尽力履职,但因客观条件所限而出现工作不到位的;

(二)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外,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对被救援人员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三)救援人员履行救援义务,被救援人员拒不配合或者擅自离开安全区域的。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的;

(二)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未按照规定停课(托)、停工、停运的;

(四)未按照要求传播、发送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暴雨灾害防御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张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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