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上位法 修改相关条款!《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重新公布施行

掌上梅州讯  11月21日至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施行。

此次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主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针对条例主要适用范围在农村基层的特点,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综合执法的内容,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此外,对调研中发现的将城市垃圾生活垃圾往农村倾倒的乱象,有针对性地设置条款进行规范。

据介绍,《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各类主体的清扫保洁、分类投放职责以及设施建设、维护责任,设置了适合农村特点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制度,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的修改将更好地推动我市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助力我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建设。

梅州日报记者:林德培

编辑:罗欢欢

审核:练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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