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将选拔培养一批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办法》印发→

掌上梅州讯  近日,市教育局印发《梅州市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市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我市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队伍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全市基础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该《办法(试行)》即日起施行。

据悉,该《办法(试行)》适用于梅州市基础教育(含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教师发展中心等机构)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已经获得过同类称号的人员或市级以上名教师工作室、名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不再参加此类别的选拔。关于选拔条件,《办法(试行)》在思想政治及师德要求、资格条件、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具有创新力和示范引领力等方面作了说明。其中,参加援疆援藏满1年的教师,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市级以上名教师工作室、名校(园)长工作室成员,市级以上“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均是优先选拔对象。

市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分为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初步评审、市级审定四个步骤。《办法(试行)》要求,市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要积极参与市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为当地教育教学工作出谋划策;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育科研前沿动态;主持、承担省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和实验(任期内至少1项),在地市级以上正规刊物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每年至少1篇;利用市级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研修共同体”。

《办法(试行)》指出,本项目采用市县联合、任务驱动、训用结合方式进行培养。市教育局将分期分批对市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进行提高培训。经第一年培训考核合格后,将对相关人员颁发“梅州市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证书。

《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梅州市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我市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队伍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全市基础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须有坚定的理想信念、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仁爱之心,立德树人工作成效显著,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并能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选拔推荐

第三条 选拔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基础教育(含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教师发展中心等机构)学科带头人的选拔。

已经获得过同类称号的人员或市级以上名教师工作室、名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不再参加此类别的选拔。

第四条 选拔条件

(一)思想政治及师德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守正为党育人初心,肩负为国育才使命,有明确的专业发展目标,无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行为记录。

(二)资格条件具有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且满足以下条件:从事相关工作8年以上。

(三)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学科教学得到家长、学生、同行的公认,且认可度均可达90%以上;教学成绩突出,所教学科学业质量和教学效果在所属区域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参加各类教育教学现场比赛、论文以及精品课例评比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四)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近5年积极开展相关学科的教育科研工作,并满足下列其中两项条件:主持或参与过(排名前三)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项目,并已结题,须附结题报告或结题证书等;获得教育教学成果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在国内正规刊物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在正规出版社出版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以上(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市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参与编写市级以上地方课程并在当地推广使用;参与市级以上教育考试(教学质量监测)命题工作2次以上或省级1次以上。

(五)具有创新力和示范引领力。相关教育教学创新项目在一定区域内有影响力、有较好成效。近5年积极开展示范引领工作,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承担过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研讨课1次以上;在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中为学科教师开设专题讲座或进行经验介绍1次以上;近5年来,指导培养的青年教师或学生至少有2人获得县级以上教学、科研、竞赛、科技或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方面奖项。

(六)优先选拔对象:参加援疆援藏满1年的教师,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市级以上名教师工作室、名校(园)长工作室成员,市级以上“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

第五条 选拔办法和程序

梅州市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对照评选条件对其业绩材料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拟推荐对象,向所在单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三)初步评审。各县(市、区)、市直学校按要求对各单位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评审,确定拟推荐人选后,将拟推荐人选有关情况在本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确定为正式推荐人选。各县(市、区)、市直学校汇总候选人的相关材料,上报至市教师发展中心。

(四)市级审定。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推荐人选的教育教学水平、教育科研能力和示范引领作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培养对象,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完成审批流程,公布审定人员名单。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积极参与市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模范地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业绩突出,为当地教育教学工作出谋划策。

第七条 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育科研前沿动态,每学年至少要开设县级以上的1次专题报告会、2次示范课或观摩课(市级以上不少于1次);至少培养5位教师(其中1位本校教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八条 主持、承担省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和实验(任期内至少1项),在地市级以上正规刊物发表或在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每年至少1篇。

第九条 利用市级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研修共同体”,聚焦新课标背景下真实课堂的教学问题的解决,积极开展研修活动及优质教学资源的开发建设。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条 本项目采用市县联合、任务驱动、训用结合方式进行培养。市教育局分期分批对市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进行提高培训。经第一年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梅州市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证书。

第十一条 市、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市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考核、管理与使用,积极创设条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鼓励支持市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开设专题报告会、示范课、观摩课、教师培训课等。

第十二条 市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任期为2年。期满后,市教育局将对其履职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者获“梅州市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市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享受下列待遇: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审时,享受市级荣誉同等待遇;在申报市级名教师工作室、名校(园)长工作室主持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课题项目、教师培训、学术交流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市基础教育学科带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称号:

(一)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违规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等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受到查处的;

(三)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近3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有“不合格”等次者;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梅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适时增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梅州日报记者:吴海清

编辑:李舒宇

审核:练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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