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卞广春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更迭,一些公司开始施行“数字监管”,通过智能摄像头视频监控、电脑浏览记录监控、工作手机实时定位等方式管理员工。对此,不少劳动者认为,侵犯个人隐私,增加身心压力,影响工作效率。用人单位表示,“数字监管”能提高工作效率,是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专家表示,职场“数字监管”应以生产经营必要为原则和标准,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进行必要的监控,且不能侵犯员工隐私。
客观而言,合规的“数字监管”具有成本低、记录客观的优势,有助于企业管理规范化,督促员工端正工作态度。但现实中,“数字监管”工具容易被异化。例如,广州某公司员工方某在拒绝主动离职后,工位被加装摄像头,随后,公司以“摸鱼”为由将其开除。这种针对特定个体的“精准监控”,难免有将“数字监管”视为管理工具,甚至变相打击报复的嫌疑。这类“数字监管”不仅背离了管理,对提高工作效率有害无益。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场景都能引发同等抵触。在银行、政务服务等公共服务领域,由于监管目的明确(如防风险、保公正),且制度相对透明,员工对合规监管的接受度通常较高。
在不同的领域,员工对“数字监管”出现截然不同的反应,真正的问题不在员工。员工抵触的并非“数字监管”本身,而是“数字监管”的滥用、不透明与不公。“数字监管”有利于企业管理、企业生产,员工不会拒绝。但“数字监管”沦为企业情绪化管理的工具和针对个人的“数字鞭子”,员工的尊严与信任将荡然无存,企业也将陷入舆论与管理的双重困境。
职场中的“数字监管”,不能没有边界。一方面,企业实施“数字监管”前,应与工会充分沟通,就“数字监管”的必要性、正当性、合规性及范围、规则达成共识,并将其纳入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从源头上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当企业实施显失公平的差别化“数字监管”时,员工要坚决反对,工会应主动介入,维护员工的正当权益,纠正企业滥用“数字监管”的情绪化做法。此外,职能部门也应加强指导,在协调处理具体劳动争议时,明确“数字监管”的法律边界,引导企业将技术手段用于“赋能”而非“束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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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优
审核:陈显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