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座|从野泳溺亡索赔被驳回 说到古训“反求诸己”

■ 柯一梦

王某骑行后下河游泳溺水身亡,家属以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处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要求河湖管理处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0万元。近日,海淀法院判决,王某溺亡与河湖管理处无直接因果关系,河湖管理处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驳回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指出,河湖管理处设置有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救生设备,对事发河道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了宣传、提醒、警示,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王某对下水游泳的危险性持轻信、放任、自认为可以避免危险的侥幸心理和态度,是导致其溺水的直接原因。

法院的判决,得到了网友的一致赞同。“法院判得在理,警示标识都有,自己更得多留个心啊”“判决得当”“这种想讹人的行为是不是应该被惩罚一下呢”……

对于王某的不幸溺亡,大家都深感惋惜,但对其家属的诉求,大家又不能接受。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剧烈运动后洗冷水澡会诱发肌肉痉挛。王某长距离骑行后去野泳,后果可想而知。其家属也应认识到王某溺亡的根本原因。但他们没有反思自己的过失,却把责任归咎于河湖管理处,属于典型的“欲加之罪”,令人遗憾。

现实中,很多人遭到不幸不反思自己的过失,却一味强调他人的责任。2024年8月11日,河北保定容城县一名11岁少年跟着父亲骑行,结果摔倒在对向车道遭汽车碾压身亡一案,就具有典型意义。有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可以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小孩父亲作为监护人,在这个案件中存在严重失职。可是,事件发生后,涉事司机被要求下跪认错,很多网友为其抱不平。更有媒体报道,孩子父亲曾多次发布带小孩骑行的视频,有网友提醒这样很危险却遭其反怼,“这种事还轮不到你管老弟”“跟你有关系吗?”没过几天,意外就发生了。假如这位父亲听得进网友的“忠言”,悲剧也许可以避免。

古人曰:“君子之遇艰阻,必反求诸己,而益自修。”但现实中“反求诸己”者甚少,大部分都是怨天尤人,或拿客观因素当挡箭牌,或把责任归咎于他人。在满脑子都是“强盗逻辑”的人眼里,自己永远是对的,错的都是别人。

每个人都应该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无视规则,任性冒险,出了事却归咎于他人,甚至死哪讹哪,是典型的耍流氓。

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任何时候,我们都要谨记“安全第一”,珍爱生命,自觉远离危险源。



编辑:吴优

审核:陈显东

(作者:柯一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