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林生
近日,刘女士反映,她户口所在的湖南湘潭响水乡红星村粟塘村民组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以刘女士是“外嫁女”为由,没有给她分配补偿款。刘女士把红星村粟塘村民组告上法庭后,法院二审判决被告向刘女士支付21566元补偿款。因被告账户下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刘女士至今没有拿到补偿款。
据了解,刘女士2004年在深圳登记结婚,户口一直没有迁出红星村粟塘村组。2023年村组部分土地被征用,但村组分配征收补偿款时,以过去有村规民约为由,不给刘女士分补偿款。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刘女士系土生土长红星村粟塘村村组成员,其资格并不因结婚而当然丧失。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这起“外嫁女”不分补偿款引起的诉讼,是个典型案例。依据现有政策,农村征地款分配方案,一般由村集体在上级政府指导下,在村规民约基础上拟定分配方案,按程序表决通过后颁布实施。由于历史原因,不同地区村组的村规民约千差万别,在一些地方,漠视“外嫁女”权益等内容赫然在列,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视。
事实上,在维护“外嫁女”合法权益问题上,法律并无“缺席”。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从男女平等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村集体征地款收益等方面,均有概括性规定。根据以上法律精神,对未迁出当地户籍、拥有选举权,且未在其他地方享受同类权益的“外嫁女”,完全可以列入征地款分配对象。以不合时宜的村规民约剥夺“外嫁女”应有权利,涉嫌违反多部上位法。
随着我国广大乡村的物质和文化水平大幅提高,村规民约必须与时俱进,彰显法治精神,助力文明新风。有关部门应当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完善政策法规,引导各地将村规民约注入新时代元素,提升乡村治理文明指数,特别是对“外嫁女”不享受征地补偿款之类的规定,尽早做“下架”处理。
编辑:吴优
审核:陈显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