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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晚上8时许,355国道五华县河东镇和民村八斗种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肇事司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全力追捕和敦促劝投,涉事司机陈某于当晚11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详见《梅州日报》2月26日3版)
从报道可见,造成事故的根源在于陈某酒后心存侥幸,后又因心里害怕,驾车逃离现场。又是酒驾惹的祸!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无疑将面临法律严惩。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我市公安机关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然而,随着2023年12月18日《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发布,有些民众对《意见》中的“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最新司法解释存在误解,以为醉驾入刑松动,因而不少人还是心存侥幸,造成酒驾醉驾案件仍时有发生。其实仔细梳理《意见》可以发现,《意见》并非是要对醉驾“网开一面”,而是要具有“情节轻微”的前提,才“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一样罪不可赦。
“司机一杯醉,亲人两行泪”,酒驾危害猛于虎。但是,总有个别人把自己当看客、视案例为谈资、拿事故当故事,对酒后驾车不以为然,直至案发后才追悔莫及。对酒驾、醉驾说不,是对自己和别人生命的尊重。酒驾的侥幸心理是对酒精杀伤力的低估,酒精的麻痹作用,使人触觉、视觉、判断力、操作、反应速度都出现一定程度的降低,这种情况下的人其实已不具备驾驶能力。此时驾驶,不仅威胁自身生命安全,更是危害公共安全。只有正视酒后驾驶的危害性,消灭侥幸心理,车祸悲剧才不会继续上演。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人在酒驾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错误或模糊认识,有的认为自己酒量大喝得少,“一瓶啤酒没啥事”;有的认为酒后骑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不属于酒驾,搭乘酒驾车辆不用担责等等。酒驾,没有侥幸,没有万幸,只有不幸。虽然“宽严相济”看似更人性化,但切莫误读法律的“宽严相济”,无论如何也不能酒后驾驶。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成为习惯,每一位驾驶员都必须牢记在心。只有常思酒驾之害,牢记法律法规,清除侥幸不敢为,明晰利害不可为,方能把稳方向盘、走好人生路。
编辑:林晓萍
审核:陈显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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