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醉驾情节轻微可不起诉体现宽严相济

■ 戴先任

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些网友对《意见》中的“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有误解,担心会宽纵醉驾,还担心会取消“醉驾入刑”。其实此次《意见》出台,并非是要对醉驾“网开一面”,而是有“情节轻微”的前提,才“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

《意见》明确,像“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在这些情形下,虽然驾驶人是醉驾,但往往主观恶意不大,带来的危害较小,对其“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也是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打击醉驾不能“一罚了之”,而要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实现精准打击,这也是此次《意见》的目的。“醉驾情节轻微可不起诉”,就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醉驾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极度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为醉驾划设“红线”,标好“雷区”,让醉驾入刑,才能更好惩治醉驾行为,才能更好防范驾驶员醉酒驾驶。必须看到,自“醉驾入刑”、追逐竞驶等行为纳入了危险驾驶罪之后,多年来,发生涉及酒驾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有了较大程度的下降。

事实上,刑罚是手段,不是目的。惩治醉驾需要刑罚,但不能只靠刑罚这单一手段。醉驾不再“一律入罪”,更好促进醉驾治理的行政与刑事衔接,既兼顾到司法对于治理打击酒驾的实际效果,也尽可能规避司法对社会不必要的误伤,宽严相济更显公平。

遏制醉驾行为,还须做好源头预防、综合治理。此次《意见》还提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协同治理;加强教育改造。磨砺法律之剑,提高打击精度,加强社会共治,才能更好遏制酒驾醉驾现象。

编辑:林晓萍

审核:陈显东

(作者: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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