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司法救助彰显人文关怀

■ 刘燕花

近日,兴宁市检察院根据被害人王某提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书,经调查核实,依法向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元。据报道,2022年7月,原为兴宁市某环卫公司环卫工人的王某,因需要打扫公园长亭内的卫生,便让在长亭内休息的流浪汉杨某起身离开,二人发生口角后,杨某将王某捅伤致其轻伤二级。因杨某无任何经济来源,无力赔偿王某的损失,兴宁市检察院坚持“应救尽救”,及时帮助家境困难的王某解了燃眉之急。(详见《梅州日报》9月4日4版)

王某被捅伤后,经住院治疗,病情虽已无碍,但左手恢复期较长,尚不能干重活,遂辞去环卫岗位工作,王某一家的生活变得更加困难。兴宁市检察院主动引导王某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书,依法向王某发放司法救助金,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温情。

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受刑事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实行的一种帮助性救济措施。若被害人因案遭受财产重大损失或重伤、残疾、死亡造成生活困难,这一困难处境并不会随着加害人的绳之以法而好转,反而会因加害人无力赔偿或通过诉讼程序无法获得有效赔偿而变得更加苍白无力,若不及时充分开展司法救助或相关救济,会使司法给被害人带来的“曙光”慢慢消失,一纸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判决亦会使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可见,司法机关开展司法救助,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又是践行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信力的体现,彰显人文关怀和司法温暖。

做好司法救助“后半篇文章”,司法机关责无旁贷。司法救助并不是一“救”了之,而是要秉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理念,持续为司法救助扩来源、聚合力、加力度。既要加大司法救助的宣传力度,让司法救助红利辐射到更多需要被救助的对象,积极引导提高能动性,扩大救助对象来源,又要聚合力,加强与教育、民政、妇联、残联等部门及群团组织的沟通协作,与社会救助高效衔接,实行多元化综合性救助,增强救助的力度和长期性,全面长期保障困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主动创新作为,与时俱进借势积极探索数字赋能,让司法救助“及时雨”能更高效精准着落到最干渴的土壤,让司法救助的长期性关怀能真正贯彻到位,在为困难当事人破当前难题的同时又解长期新题。

编辑:林晓萍

审核:陈显东

(作者:刘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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