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元鹏
7月9日,“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发布了一则特殊的寻狗启事,如果能提供重要线索者,狗主人奖励200万人民币,如果找到并平安归还,狗主人愿给予1000万人民币。此启事一出,引发网友热议。而据知情人士透露,这条狗丢失半天就被找到,狗主人只给帮忙找到这条狗的市民5000元奖励。
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我们不知道,帮忙找回狗的人,是“提供了重要线索”,还是“找到并平安归还”。但是,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按照当初的许诺,都不是5000元的奖励,要么是200万,要么是1000万元。
为何最后只给了5000元?当然,我们也理解当初狗主人“找狗心切”的迫切心情。也可能只是“随口一说”,目的是为了引起关注,能够让更多人参与其中,尽快让狗狗回家。可是,这涉及的问题还有很多。
如果完全从“物有所值”的角度看问题,热心市民帮助找到了失踪的狗狗,其付出的劳动价值,半天收入5000元也是不少了。而且,我们还在倡导“做好事不求回报”。应该说,找到狗狗奖励了5000元,抛开“寻狗启事的承诺”这个因素,是没有丝毫问题的。但是,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有网友质疑:启事就相当于合同,完成就得按合同付款。找到狗的市民完全可以起诉对方未按合同履行,要求对方赔偿。有人说:奖励200万,奖励1000万,如此不合常理,怎么可以相信?如果较真就说明智商有问题。其实,网友纠结的不是钱的问题,而是诚信的问题。说出的话泼出的水,做不到可以不承诺,即便是启事也得符合公序良俗。
《民法典》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允诺对完成指定行为并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完成该种行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行为。悬赏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吵是吵,闹是闹,狗狗能够安全回家确实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不过,这起事件也给“悬赏承诺”者敲响了警钟,切不可信口开河。
编辑:林晓萍
审核:陈显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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