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在峰
近日,马女士来到丰顺县检察院,将一面绣着“司法救助彰显大爱 扶危济困情暖人间”的锦旗送到办案检察官手中,感谢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帮其家庭缓解困境。(详见《梅州日报》4月21日3版)
从报道可见,丰顺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害人刘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且系重点救助对象,于是向市检察院申请联合救助,两级检察院联合向刘某一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0万元,帮助他们重拾生活信心。
检察机关向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了被害人家庭的生活困难,不仅是社会公平的要求,也更能体现司法关爱民生的义务和责任,值得推崇。
司法救助是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一个标志。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时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形: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或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得不到有效赔偿,案件执行陷入“马拉松”,受害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导致一些受害人无奈走上信访道路。所以,通过公权出面建立专门的救助制度,给予困难执行申请人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是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的一条路径。
公平正义既包括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也包括对受害人的权益补偿。因此,司法机关通过制度设计,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金制度,不仅意味着司法机关承担起了帮扶弱势群体渡过难关的责任,同时体现出了司法机关对执行申请人的人文关怀。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关注困难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方面,敢于担当、主动作为,设立专项司法救助,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列入预算,切实在司法方面为保护困难群众权益撑起了“暖心伞”。
司法救助,虽然运用的是无情的法律工具,但传递的不仅是给弱者物质上的帮助,更是法律背后的温情抚慰,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的温暖,积极效应值得放大。
编辑:叶惠玲
审核:陈显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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