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丨网络谣言应止于法

■ 刘燕花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网络谣言,公安部网安局近日部署开展为期100天的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详见《梅州日报》4月15日2版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民众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也使网络谣言满天飞,给不法分子带来了“违法便当”。

揆诸媒体报道,利用近年来兴起的抖音、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造谣、传谣的事件多是为博人眼球或泄愤吐槽。他们或许认为网络的虚拟性是百分百的“隐形衣”,借助网络平台可以毫无成本、毫无顾忌地肆意实现自身的“言论自由权”,网络空间在他们眼里似乎成了法外之地。殊不知,利用网络平台造谣或传谣,可能会使虚拟的网络舆论严重干扰现实的社会秩序,或将触犯法律红线。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不乏有关网络造谣或传谣的相关规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会受到拘留或罚款。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正式写入刑法。

由此可见,无论是基于博人眼球而编造的“事件”,还是基于生活琐事、私人恩怨对他人的泄愤吐槽,都应秉持理性思维,三思而后“发”,切莫任性而“发”,摊上官司。因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个人虽享有言论自由,但这个言论自由权是在法律框架内赋予的,一旦逾越法律界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徒法不足以自行,“纸上的法”必须得到落地实施才会变得有牙齿,有力量。一方面相关执法部门应提高宣传成效,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将网络谣言止于法律的理念深入人心,将网络谣言消灭于萌芽状态。一方面应加大法律的刚性约束力度,用法律武器净化网络环境,让造谣、传谣者绳之以法,使网络谣言真正止于法。

编辑:叶惠玲

审核:陈显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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