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丨“老人推倒摩托车案” 车主胜诉的标本意义

■ 维扬书生

3月24日,广受关注的“老人推倒摩托车”案有了新进展,车主陈先生在老人去世后起诉其继承人,该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是推车老人的儿子朱先生,未到庭,原告车主陈先生到庭,法官当庭宣判,被告朱先生需在判决结果生效后10日内,在继承其母遗产范围内赔偿摩托车车损16704元。这场持续了近10个月的维权事件,终于以车主陈先生胜诉落下帷幕。

这起案件并不复杂。2022年6月,上海陈先生停放在小区单元楼下停车区的摩托车,被居住在同一栋楼的六旬老人陆老太故意推倒损坏。经鉴定,摩托车损失高达16000多元。老人的精神鉴定结果显示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她的儿子朱先生。

案件的是非曲直并不复杂,车主陈先生要求陆老太承担侵权责任,陆老太去世后,其直接继承人朱先生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法院调查核实,陆老太名下有一栋房产,目前仍未过户。这也就是说,陈先生在陆老太去世后,向陆老太的唯一继承人朱先生主张自己的权益,完全合理合法。

可是,因为推倒摩托车的陆老太是一位独居老人,且身有残疾,不少网友对陈先生的维权行为进行谴责:“老人年纪那么大了,为什么不放她一马?”“人都去世了,为何还这么不依不饶?”在这些网友眼里,老人、病人侵犯他人权益,受害者应当自认倒霉,不予追究,否则就显得很不厚道。这显然有失偏颇。

法治社会人人平等,年纪大、家底穷、身有疾,都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陆老太晚年独居、身有残疾,境况着实令人同情,但这并不意味着她推倒别人摩托车就无须承担责任。老人监护人朱先生始终避而不见,连开庭都拒绝出庭,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其实,从事发到现在,受害人陈先生只是想要一个公正的说法,他一直不拒绝与对方和解,但老人的儿子一直不露面。陈先生经历了搬家、失眠、辞职、网暴等,终于拿到了法院的判决结果。该案例的判决无疑具有典型的标本意义。

编辑:叶惠玲

审核:陈显东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